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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李庄案作为引子,对《刑法》第306条规定的律师伪证罪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梳理和评析,并从相关司法制度的角度对律师执业环境恶劣以及控辩双方地位失衡等影响律师伪证罪实施效果的因素进行分析,最后提出相关的完善建议。
第一章,首先介绍《刑法》第306条的立法背景,对1997年刑法出台前的律师执业情况和存在问题进行简单的阐述,引出律师伪证罪进入刑法规制范畴的因为。随后对《刑法》第306条的立法过程进行介绍,阐释罪名、罪状的形成过程。最后将介绍律师伪证罪出台之后,实践中的具体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第二章,以李庄案为主线,介绍重庆打黑过程的侦查审理问题,并对其中控辩双方存在争议的问题进行梳理,对具体案件中体现的关于律师伪证罪的争议问题进行评述。
第三章,在介绍律师伪证罪“存”、“废”观点之争议的同时,阐述自己的观点。废除律师伪证罪主张的主要依据是该条款违背了刑法的基本原则如平等原则、公平原则等,而主张保留律师伪证罪观点则主要从实务的角度进行了分析,认为中国律师的执业水平不高,职业道德体系尚未形成,实际情况不允许废除律师伪证罪。笔者则认为,在现阶段律师伪证罪不应当废除,但是应当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纠正。
第四章,进一步分析立法上存在的主要问题,如用语模糊、不准确、入罪门槛过低、律师的犯罪行为和一般的违法行为界限不清等,并提出作者的观点,即要解决律师伪证罪存在的问题仅仅从《刑法》第306条本身着手是不够的,要对相关的司法制度缺陷进行思考,制度问题才是根本因为。
第五章,结合前四章关于律师伪证罪立法及相关司法制度中存在问题的分析研究,本章将就完善《刑法》第306条的立法以及相关司法制度提出建设性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