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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次贷危机爆发,并逐渐演变为全球性金融危机。与此同时,新巴塞尔协议在主要经济体开始全面实施。这两大事件在时间点上的偶然巧合使得人们更加关注本轮金融危机与新巴塞尔协议之间的关系。本文正是从这一角度出发,重点研究新巴塞尔协议做为一个全球性的银行业监管文件因金融危机所暴露出来的内在缺陷,在巴塞尔委员会已经做出的修改基础上,对新协议的进一步修改提出了建议。值得一提的是,尽管本文着眼于研究新巴塞尔协议做为监管文件的内在缺陷,但并不否认其在监管全球银行业方面所做出的重要贡献,而是寄希望于本文的研究,促使新巴塞尔协议修改的更加完善,进一步推动全球银行业监管更加有效,最终达到新协议在预防下一轮金融危机爆发时发挥巨大作用的目的。
本文主要研究内容如下:
第一章是前言部分,主要说明本文的研究意义、国内外针对这一课题的研究现状、本文的研究思路以及研究过程中使用的研究方法,最后点明本文创新之处。
第二章首先对新巴塞尔协议整体框架做一个简单的介绍,突出其核心内容即“三道防线“的风险监管框架,以及由该框架所体现的宏微观双层面的全面风险管理理念。接着,本章通过具体分析新协议一些具体条文,着重研究新协议核心内容所体现的机构监管、微观审慎的监管理念。
第三章是对西方发达国家如美国、欧洲银行业损失做一个概要性回顾,并挑选几家对于其母国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银行机构予以重点说明。随后,本文通过对全球银行业发生巨额损失的原因进行重点分析,认为正是银行系统发放大量的次级贷款、通过投资机构投资高级证券化产品、系统风险发生背景下高级资产证券化产品的风险转移功能的失效等导致了全球银行业不可避免的巨额损失,这也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全球银行业的风险暴露点。
第四章是本文的核心章节,重点阐述本轮金融危机所暴露出的新巴塞尔协议内在缺陷与不足。阐释该问题时,本章主要从宏微观两层面入手:从宏观层面看,一是混业经营背景下,新协议所体现的机构监管理念的不足,二是由于金融创新带来的微观审慎监管理念的失效。从微观层面看,新协议存在技术层面的问题,包括内部评级法风险权重与公允价值计量背景下的盯市原则导致的亲周期性问题,流动性风险没能得到足够的重视等。
第五章第一节主要阐述了金融危机爆发后,巴赛尔委员会根据公众对新协议一些倾向性意见,对新协议作出了一些必要的修改,如公允价值、流动性监管、交易账户的额外资本需求等。第二节是本文展示重要成果部分,它在第四章的基础上,指出新巴塞尔协议今后修改的方向,包括扩大风险资本框架范围,改善并丰富风险资本计量内容;对系统重要性银行机构的加大监管力度,提高监管标准;尽可能消除模型风险;考虑将衍生产品给银行业带来的衍生风险纳入监管视野等。银行业的经营环境、经营理念、经营技术是动态发展的,这也从根本上决定了新协议的修改与完善是一个永无止境的过程。
第六章第一节论证了金融危机的爆发并不能阻碍新巴塞尔协议在我国如期推行,这是由我国银行业主导的金融体系、高度集中的银行业结构等客观因素所决定。可以说,我国金融业要想在未来世界金融格局占有一席之地,没有新巴塞尔协议的实施是万万不行的,尽管新巴塞尔协议不是万能的。但是我们也不能忽视我国银行业的发展现状,盲目全盘照搬新协议的条款实施该协议。本文认为,我国应对新协议做出“本土化”处理,例如修改流动性标准、资本定义、风险权重等,尤其是针对新协议在危机中已经暴露出的问题,更应该加以完善后,再加以实施。第二节主要论述金融危机的爆发对我国金融监管的借鉴意义。金融危机爆发后,全球重灾国掀起了金融监管改革潮流,其中以美国公布的金融改革方案、英国金融监管当局FSA发起的“MPBR行动”(MorePrinciples-based Regulation Initiative)代表。这股改革潮流迎合了危机爆发后世界经济对新的先进监管理念--宏观审慎监管与原则监管理念的需求。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金融监管现状,探讨金融危机背景下我国金融监管吸收原则监管理念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