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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规定司法解散弥补了公司法立法上破解公司僵局的空白,《公司法司法解释二》进一步对司法解散涉及的一系列具体问题进行了细化,但却没看涉及到破解公司僵局的替代性救济机制。本文希望通过对公司僵局相关问题的系统研究与分析,立足于我国的立法及司法现状,为完善公司僵局的救济机制奉献自己的绵薄之力。
本文的第一章主要介绍了公司僵局的基本理论,研究了公司僵局与公司类型的关系,将全文论证的基础立足于有限责任公司,并结合相关案例重点分析了有限责任公司僵局的四大成因。
本文的第二章对破解公司僵局的救济机制进行了比较法上的研究,分别选择美国和德国作为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代表。美国公司法上关于公司僵局的救济途径主要包括司法解散、接管人或监管人、临时董事、强制股权收购、仲裁以及其他各种灵活的救济措施。德国关于公司僵局的救济途径主要有司法解散,并通过判例发展出退股和除名权制度,此种经验值得我国借鉴和参考。
本文的第三章主要对我国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这种比较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僵局问题进行了分析研究,并对我国公司法立法及司法现状与不足进行了检讨,公司法司法解释实际上也没有对公司僵局的替代性救济措施予以补充完善,从而导致我国解决公司僵局的方法仍然局限于司法解散,救济机制显得十分单薄,因而构建一个完善的替代性救济机制势在必行。
本文的第四章主要对破解有限责任公司僵局的救济机制进行了论证,主要由事前机制与事后机制构成。公司章程作为事前救济机制的核心对预防和解决公司僵局发挥重要的作用。而事后机制主要涉及调解、仲裁、强制股权收购、除名权以及司法解散。
本文在研究方法上,综合实证分析、比较分析、案例分析的方法对破解我国公司僵局的途径进行深入而全面的探讨。虽然本人力图对有限责任公司僵局提出一个比较完善的救济机制,但鉴于本人学识、精力有限,本人在参考资料的搜集、基本内容的论述、研究方法的运用等方面仍存在很多不足之处,期待能够得到相关专家、学者的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