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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刑法在基础理论领域,除了具有刑法理论的共性之外,是否有其特性,是经济刑法基础理论研究面临的最基本和最重要的课题。本文对此的观点是肯定的,并且认为经济刑法规范集中体现了其理论上的特性。因此,本文拟对经济刑法的规范特性加以研究,试图挖掘经济刑法的特有规律,深化和拓宽经济刑法的基础理论研究。
经济刑法和经济犯罪是规范与事实之间的对应关系,通过明确经济犯罪概念,可以界定经济刑法的概念。本文认为,与国外经济犯罪概念相比,国内对经济犯罪概念的定义缺乏核心理念的指引和约束,缺少对概念界定的目的的追问,导致了经济犯罪概念的界定随意性大,观点杂乱,没有形成讨论和交流机制。在借鉴外国经验、分析国内已有研究的基础上,本文主张的经济犯罪是指,违反经济法律法规,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经济犯罪的范围,包括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和在经济管理活动中破坏市场秩序的部分渎职犯罪。
罪刑法定原则作为刑法的基本原则,在经济刑法中的贯彻和展开需要具体研究,加以特别明确。本文认为,罪刑法定中的“法”的内涵,在我国的法律框架内指(1)附属刑法可以成为刑法的渊源。附属刑法在形式上是刑法的渊源,但在实质上并不是;(2)作为刑法补充规范的非刑事规范,其本身并不是刑法的渊源;(3)在实质上,刑法的渊源包括刑法典(包括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空白罪状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本文认为,其理由在于空白罪状在本质上是一种授权立法的形式,并且该形式并不违反立法法有关犯罪与刑罚的事项不得授权立法的规定;在实践中,有大量通过兜底条款的解释适用而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情形,对此应当警惕;补充规范的合法性根据来源于授权立法。只有具有授权根据的补充规范才具有合法性,类推的规范无法获得法律所授予的权限,因而违背罪刑法定原则。因此,补充规范行为构成不允许类推;在经济刑法中,补充规范的变更,一般应当否定相应刑法条文的适用。我国刑法第12条关于刑法的溯及力的规定存在缺陷,无法明确补充规范变更的法律效力,在逻辑上也无法包含附属刑法、单行刑法的溯及力。
本文第三章研究经济刑法规范的形成,包括经济刑法立法模式与司法发现两个方面。经济刑法的规范形成,其特性在于刑法规范与非刑事规范之间关系的处理。本文认为,原则上两者之间在立法上应遵循行政先定原则,在司法上坚持经济刑法的独立判断。在立法模式选择上,现有的刑法典+刑法修正案是较优的选择,将刑法条文规定于非刑事规范中的附属刑法模式等等,不适合我国的实际。本文提炼出司法中发现、形成经济刑法规范的具体规则:(1)法益同一规则;(2)没有达到刑法效力等级要求的非刑事规范不得补充经济刑法的兜底条款;(3)非刑事规范中刑事责任条款的不必要性。在非刑事规范中,无论是单纯的刑事责任条款还是混合的刑事责任条款,不影响行为的罪与非罪。本文还具体分析了以下三种经济刑法规范形成的情形:(1)非刑事规范对兜底条款适用的参照;(2)补充规范中的空白条款的补充与援引;(3)非刑事规范对空白罪状的恰当补充。
第四章研究经济刑法规范之间的关系。在整个刑法层面,立足于规范之间的逻辑关系从事的规范关系研究是有待开拓的领域。规范关系的类型化,作为一种刑法分析工具,在理论与实践中可以发挥重要的作用。在经济刑法中,由于其规范对象的特殊性,经济刑法的规范关系更加复杂,规范关系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初步提炼出经济刑法规范关系的三种类型。包括:(1)并列关系;(2)法条竞合关系;(3)引证关系。每一关系类型都有特定的刑法工具意义,着重于解决特定的问题。
刑法中的法条竞合,较多出现在经济刑法规范中,这是经济刑法规范关系层面的特性之一。本文在厘清法条竞合一般理论的基础上,对经济刑法中的法条竞合进行了具体的辨析。
本文第五章是关于经济刑法规范在内部构造上的特性研究。本文关注以下三个方面:(1)非法定目的犯集中规定在经济刑法中;(2)经济刑法中的危险犯的立法趋势;(3)经济刑法中的数额犯问题。
本文认为,应当认可非法定目的犯的存在及其合理性。非法定目的犯的存在依据包括两个方面,形式上可以从法条关系中得到答案;在实质上,非法定目的的存在及其范围的划定,取决于刑事政策的选择。在经济刑法中,立法上有逐渐采用更多的危险犯构成的趋势。这一做法有利于实现法益保护的早期化,预防社会风险;更好地保护经济刑法中出现新的法益类型等等。本文初步认为,出于维护经济、金融安全的需要,经济刑法立法上有采用过失危险犯的必要。数额犯是一个“中国式问题”,在经济刑法规范中采用最为广泛。本文认为,数额犯的数额在犯罪论体系中属于犯罪构成要件要素。数额犯只有成立与否,而不存在是既遂还是未遂。特定情节入罪具有独立的意义,不宜作为数额犯的未遂。数额没有达到要求,但有其它严重情节的,不得以数额犯的未遂犯的名义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