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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是当今法学与经济学理论的前沿课题。资产证券化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通过一系列的精心而严密的架构后,达到资产的流动性和可转让性,使传统的融资方式和金融中介服务发生了深刻的变革,增加了资本市场的活力,极大的促进了资本市场的发展。有学者甚至把它称作“20世纪30年代以来金融市场最重要、最具生命力的创新之一”。在资产证券化众多交易环节可能产生的税收负担,是资产证券化成本中最为可观的支出,系关资产证券化各当事人的根本利益;而国家对资产证券化所采取的税收理念和税收政策,直接关系到资产证券化在该国的发展,因此,对资产证券化的税收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随着资产证券化引入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的开展呼声很高。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首次在立法上肯定了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的发展,对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基本法律关系和信贷资产证券化中各主要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进行规定。2006年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5号),该通知对信贷资产证券化的税法的适用,信贷资产证券化主要当事人的纳税义务做出明确的规定。由于我国开展资产证券化的时间不长,对资产证券化理论研究不足,导致在理论和实务中对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法律关系认识不一,以致信贷资产证券化的税收立法中存在问题。本文试图厘清信贷资产证券化各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分析在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税收法律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以期重构信贷资产证券化的税收法律制度。论文分四个部分:
第一章介绍信贷资产证券化课税的基本理论。在这一章里首先介绍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流程,并分析我国资产证券化中选择信托型SPV的因为;接着从公共产品理论、交易的可税性理论来阐述信贷资产证券化课税的理论基础;最后分析信贷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金融创新其对传统税法的挑战,主要体现在纳税主体,征税客体和课税时点三个方面。
第二章分析信贷资产证券化税收法律基本问题。该章第一部分首先厘清信贷资产证券化各当事人的法律关系,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采取的是信托型的模式,但是在信托型架构下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三者的法律关系如何在理论和实务中还存在争议,本文提出了“受益权移转模式”,认为在信托的设立中存在三重的法律关系,这是本文的创新点之一;第二部分结合我国现行的立法介绍在信贷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税收法律制度,分别从资产转移、SPV、投资者以及证券化的其他主体四个方面来介绍,最后还介绍了税收立法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过程中所涉及到的主要税种的课税时点的规定;该章的第三部分对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税收法律制度进行评析,认为现行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的税收立法首先有违税收法定主义的原则,其次对信贷资产证券化的税收法律关系认识错误,再次适用范围过窄。
第三章介绍典型国家和地区信贷资产证券化的税收法律制度。在这一章分别选取了英美法系的美国和英国以及大陆法系的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介绍这四个国家和地区关于资产证券化的税收立法。总结他们的立法经验我们可以得出它们在税收立法上都坚持税收法定主义,特定目的信托都遵循受益人纳税的原则以及立法上都规定了适应不同类型证券化的课税规则。
第四章阐述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税收法律制度的完善。首先分析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税法建制的价值取向。第二部分提出完善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税收法律制度的具体建议,首先应当按照税收法定主义原则制定信贷资产证券化的税收法律;其次,按照“受益人移转”模式重构各主要交易环节和当事人的课税规则,资产转移的过程应坚持形式移转不课税原则,受托机构纳税规则的制定应坚持导管主义的原则等;最后,应制定适应不同类型证券化的税收法律,以适应资产证券化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