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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起,伴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我国证券市场逐渐培育发展起来。作为证券市场最重要的中介机构,十几年来,证券公司在探索中成长,对证券市场的培育和发展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也积累了许多问题,由于证券市场的长期低迷,这些问题逐渐暴露出来,致使相当一批证券公司出现风险,不得不退出市场。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证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我国在处置那些危机爆发的证券公司涉诉案件时,主要采取的是以“三中止”为标志的行政处置与司法程序相衔接的方法。为了进一步体现对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我国还采取了以《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及个人债权收购意见》的措施。然而,现实情况却是市场的淘汰机制在行政权力面前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这对投资人而言终将带来实质性的损害。证券监管部门和投资者对证券公司破产启动上存有顾虑,司法部门缺乏有关证券公司破产专业素质,法律制度上的空缺共同导致了在证券公司破产时的混乱和不一致。参考美国SIPA关于证券投资者保护与破产清算程序相结合的做法,我国也已设立证券投资保护基金公司。但我们仍有必要丰富相关的法律规定,完善我国的破产法体系。
本文在第一章中交代了作者写作的背景和目的。中国的证券市场正处于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中,有必要建立相应的证券公司破产法律制度。
第二章里作者从历史上追溯破产法的立法目的及其价值追求。作者指出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破产制度的利益保护开始从单纯的保护债权人利益逐渐向多元化的权益保护转变。但不论是何种利益保护,最终都是为了使市场经济能够保持稳定,维持投资者的投资信心。该部分的阐述为文章论述奠定了价值基础。
第三章中作者描述了中国证券市场中证券公司这一主体的现状,主要从危机存在的表现以及危机爆发的影响两方面进行了分析。首先通过一些数据表现了在中国市场经济转型期发展起来的证券市场,由于法制规范的缺乏,很多证券公司采用了违规的经营操作方式。经过2004年更为严格的审计后,短短两年期间,多家问题券商受到处置,通过南方证券公司破产的实例具体展示了证券公司危机的产生及最终破产的遗留问题。而后作者简要分析了券商危机爆发给中国证券市场,甚至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都带来了不同于一般企业破产的特殊影响。
第四章主要指出了中国证券公司破产法律规范存在空白。除了认识上的不足导致包括立法者对于证券公司风险也估计不足,对于券商依据优胜劣汰规律退出市场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也都没有充分的研究。接着,笔者先从破产法修订前的法律环境出发,指出我国一贯以行政手段为主导解决处于危机券商的退市问题,简要分析即使在新破产法实施后依旧不能全面的满足证券公司破产的法律要求。
为了进一步体现证券公司破产的特殊之处,笔者在第五章中主要分析了证券公司特殊的破产财产构成。进一步说明为了尽可能的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必须充分利用破产证券公司剩余的财产。本章重点通过对客户资产取回权和证券公司特殊经营活动而生的特殊债权分析证券公司破产的特殊法律规范。
作为当今世界上证券市场最为发达,证券市场主体的法制规范最为完善,经验最丰富的美国,其证券行业的发展历程对于中国证券业有很大的借鉴作用。笔者在第六章的部分中集中的介绍了美国证券业及其相关法制发展的历史过程,其中重点介绍了独具特色的SIPA的适用以及依此设立的SIPC在参与证券公司破产案件的具体进程。因为SIPC与破产清算程序相比,关注的角度更为专一,保护利益的出发点更倾向投资者一方。这样的方式对于我国当今研究证券投资者,特别是广大的中小投资利益的保护来说有很大参考价值。
最后,作者根据中国的国情和证券业发展趋势提出了关于券商退市时风险控制和投资者利益保护的建议作为参考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