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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社会能源供应的紧缺,能源竞争日趋成为各国之间主要的竞赛形式。2005年2月,我国颁布了《可再生能源法》,鼓励开发包括小水电资源在内的可再生能源,小水电站的建设在全国范围内掀起高潮。与之相对应,水能资源开发权配置方式的选择也逐渐成为产权配置中的研究热点之一。水能资源作为水资源的重要属性之一,所有权归当地政府集体所有,开发权则属于使用权的范畴,其配置方式经历了从行政无偿配置到市场有偿配置的演变。浙江省率先在全国范围实行水能资源开发权的有偿使用,在实践中,水能资源开发权有偿出让的方式有两种:协议转让和公开拍卖的方式转让。其中,协议转让在参与小水电资源开发权的竞争者较少时适用,可以节约交易成本,其具体配置方式类似于行政方式,都是基于系统整体效益最优的配置方式,其最优配置结果的实现要求当地政府对小水电站潜在开发商、小水电站建设造成的损失函数有充分的信息。拍卖是依靠市场方式配置资源的方式,在公开报价的过程中,招标商和投标商可以收集其他参与者的信息,以便参与者做出有利于自身效益最大化的最优决策。本文利用拍卖理论,结合浙江省水能资源开发权的拍卖实践,从招标商和投标商的决策两个角度分析了水能资源开发权拍卖的过程。分析表明,要通过拍卖方式实现水能资源开发权的配置,最优机制的设计应实现如下配置规则和支付规则:(1)每个潜在开发商报告自己的估价,即类型,水能资源开发权由报价最高的投标商获得;(2)获得开发权的投标商所支付的价格应恰好高于其他潜在开发商(包括招标商)的出价。本文还分析了浙江省现有水能资源拍卖的配置规则和支付规则,得出这种拍卖机制达到了理论分析的最优拍卖机制效果的结论,在现有的拍卖机制中,理论上招标商可以实现利润最大化,投标商也能在理性基础上达到最优报价。但实践分析的结果却显示,浙江省的拍卖实践中并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这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原因:其一,理论分析的条件在现实中得不到满足,导致现实的拍卖实践结果与理论分析结果有偏差;其二,在拍卖实践中存在诸多缺陷,使最优配置结果无法实现。对于理论分析中的假设条件,有些在现实中是无法达到的,但在实践过程中,却可以通过改变参与各方的做法使配置结果尽可能地达到最优配置,因此,本文还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