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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石油公司之主要成本项目有:探勘开发成本、购置油气成本、炼制储运成本、经营销售成本等项。而管理当局在厘订产品售价决策时,均以「反映成本」为主要准据,然而成本内容之妥适性将影响公司订价之决策,这也是管理当局应考虑的重要问题。而油气探勘支出之会计处理又与探勘成本内容之妥适性直接攸关,因此,油气探勘支出之会计处理,为一相当重要之研究主题。
该研究首先依探勘业流程,将所有探勘支出划分为取得开采权、测勘支出、探勘钻井支出、开发钻井支出等四部份;再详细探讨该四部份于采用全部成本法、探勘成功法、发现价值法、蕴藏量承认法之会计处理方式,同时以列表方式予以归纳比较之,俾便了解与分析。
兹将全部成本法、探勘成功法、发现价值法、蕴藏量承认法之基本观念分叙如下:
一、全部成本法:此法系认为探勘及开发支出是为了发现油气所必要的支出,而油气是蕴藏于地下或海底,必须花费相当的代价从事探勘,才能知道是否有「商业开采价值之油气」存在。而每一矿区的探勘工作,实际上都存有失败的风险或成功的机会,因而所有探勘及开发支出都应予资本化,以作为成功井之成本。
二、探勘成功法:此法系认为成本必须与特定矿藏直接攸关,且具未来可明确辨认利益时,才可资本化,否则必须列为当期费用或损失;换言之,探勘成功法符合会计上「成本收益配合原则」,探勘及开发支出既系为了发现油气所必要的支出,倘探勘结果发现具「商业开采价值之油气」,则该项支出应列为资本支出,并于以后出售其采收之油气时,作费用摊销,与产销之收入配合。反之,若探勘结果为「干井」,则应以当期费用列支。
三、发现价值法:此法认为以「历史成本原则」作为入帐基础,无法客观衡量其所发现之油气价值,因而主张以估计之矿藏价值入帐,入帐后,除非因蕴藏量发生变动而产生估计价值变动而须调整外,其它原因均无须调整已入帐之估计价值。如此,才可以适切的表达发现油气之价值,并反映其经营成果。
四、蕴藏量承认法:此法认为以「历史成本原则」之会计处理,无法提供足够的信息,以表达油气业之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故主张以矿藏未来净收入之现值为入帐基础,且矿藏评价发生变动时,应立即承认该变动之利益或损失。
目前之财务会计理论体系系以「历史成本原则」为会计入帐之基础,据此所编制之财务报表,亦较具客观性与可靠性,故油气探勘之各种会计处理方法中,以采用「历史成本原则」之全部成本法及探勘成功法为目前会计实务界所采行之方法。此二法各有其优缺点,简要言之,全部成此法不符合「成本收益配合原则」,而探勘成功法不但符合「成本收益配合原则」,而且较符合财务报表中各要素之认列准则,因发现无商业开采价值之油井的探勘区钻井支出,并不符合资产之定义,故不能资本化为「油井及相关设备」,而应以费用列帐。另外,探勘成功法将未能明确产生未来经济利益之支出一律列为费用,显现油气探勘活动之高度风险,故就财务会计理论体系而言,探勘成功法优于全部成本法。
此外,针对全球化发展之趋势,国际间油气探勘活动普遍存在合作探油之事实,该研究特别就合作探油之型态与投资者之权利与义务关系予以深入探讨外,有关合作探油之会计处理亦从投资者与经营者之角度分别加以阐述;从投资者而言,一般采用长期投资之会计处理准则,惟如企业之财务报表中包括权益法计算的投资,被投资的油气探勘生产活动将不并入企业之经营成果之报表中,但是,企业所拥有被投资的油气探勘生产活动经营成果应单独揭露,并应依不同油气蕴藏量之矿区汇报。
至于从经营者角度来探讨合作探油之会计处理,此部份系属功能性合营事业会计处理方式,国际间油气业者普遍将各项支出划分为有形及无形成本二部分,有形成本系指资本化之资产材料,大都为油管、井口及完井设备,当探勘结果发现具「商业开采价值之油气」时,可依据矿区合约之回收年限予以摊销,倘探勘结果为干井如欲中止或结束合作探勘,此部分仍应以清算价值摊还予各投资者,不过在初期探勘及左证井之钻凿期间,由于合作探油之特性,较少有支付有形成本之之支出,无形成本可以说是一种已耗之支出,只有在探勘结果发现具「商业开采价值之油气」时可依矿区合约之回收年限予以摊销,并无残余价值存在之现象。
最近由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简称ISAB)发布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6号一矿产资源之探勘与评价”(IFRS6)公报,对于石油天然气之勘活动,亦主张采用有形及无形之分类方式来规范会计处理上对其资产之确认、计量、减值、揭露之准则,惟当矿产资源经证明具有商业价值时,其适用此一分类方式就必须终止,而改以再分类经减值评估后归类至油气开发或生产设备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