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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失可以分为医疗科学上的过失和医疗伦理上的过失,基于医疗过失认定的法定标准,医师或医疗机构对病人负有诊疗、告知、病情资讯记载和保密义务,同时医疗机构和医师亦可将容许性危险、患者的同意等等作为对抗医疗过失侵权诉讼的抗辩事由。当医师或医疗机构因为医疗过失对病人身体健康生命造成侵害时,基于侵权行为提起诉讼比基于契约行为更能保护患者的利益。按照侵权行为举证责任一般原则,请求赔偿的原告须就医疗侵权行为、损害后果,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医方存在过失承担举证责任。但是医疗行为本身具有复杂性专业性的特点且医患双方在医疗资讯的拥有量上严重不对等,作为医疗过失认定证据使用的医疗鉴定因不能完全满足现实的需要以及制度本身的漏洞而备受诟病,为了平衡医患双方的举证责任,我国医疗过失举证责任分配经历了“谁主张,谁举证”,医疗过失与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倒置以及有限度的过错推定这三个阶段。对医疗过失举证责任分配的单独立法调整反映出妥善解决医患矛盾的必要性以及平衡医患利益的初衷。为了解决病患举证难,平衡医患双方的利益,建构医疗过失举证特别规则是必要的,而且学者和医界一直担心的防御性医疗的诱因是更深层次的社会问题,医疗责任严格化只是其诱因之一,但不必然。本文致力于在坚持我国医疗过失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借鉴他国医疗诉讼中的表见证明、证明妨碍、重大医疗瑕疵以及说明告知义务的违反这四种具体的原则和规则,帮助法官在当事人之间分配举证责任,缓和医患关系,平衡双方的举证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