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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与全球变暖有关的气候变化是一个广泛讨论的话题,是全球各国之间谈判的主题。谈判者可分为两类国家,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他们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的辩论中捍卫自己的利益。该公约缔约方会议每年召开会议,以评估在气候变化问题上取得的进展。该公约包括五套原则,但共同的但有区别责任的原则是不同方讨论最多的一项原则。这一原则的哲学基础是公平的概念。这个概念可以以不同的方式被解读,所以它经常成为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的误解和冲突的原因。该原则在该公约及京都议定书中有诸多体现,而对它的解读则贯穿了京都议定书、巴厘会议,哥本哈根会议等谈判的全过程。 京都议定书是指一项发展中国家及发达国家之间的协议,是根据该公约谈判的产物。中国和欧盟同属191个签署了京都议定书的中国家,同时是目前的气候变化机制中的关键角色。他们各自捍卫着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立场。根据京都议定书,发达国家承担有法律约束力的承诺,减少他们的温室气体排放。三个机制——联合执行、排放权交易机制和清洁发展机制被认同用来实现这一目标。 巴厘行动计划重申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并且规划出一项在UNFCCC下的新的谈判进程。它包括四个主要谈判支柱——减缓、适应、技术和资金。这次会议涉及一系列事件,而来自世界各地的各国政府则试图在京都议定书的第一个承诺期(2008-2012年)到期之前,在此就达成一项长期的国际气候变化合作形成共识。 帮助发展中国家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的财务问题是有关责任辩论中的最有意义的重大转变,这可以在哥本哈根协议中看到。这一进程的不断推进,需要发达国家及发展中国家以有效和公正的方式应对气候变化,需要他们为未来的新机制承担新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