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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是由法律专门设定并由公安机关专门作出的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其自由裁量权直接对公民的人身自由构成重大影响。行政拘留自由裁量权有法律和社会两个方面的存在基础。行政拘留自由裁量权存在的法律基础主要包括立法的局限性、法律语言的特殊性、法律适用和法律明文规定四个方面。行政拘留自由裁量权存在的社会基础主要包括社会生活的多样性和复杂性、社会生活的变化性和发展性、行政对于自由裁量空间的客观需要、行政效率四个方面。 按照行政拘留自由裁量权存在形式的不同,可分为法律法规适用上的自由裁量、行政程序上的自由裁量、实体裁判上的自由裁量、执行方式上的自由裁量四种类型。法律适用方面的自由裁量,指公安机关在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选择适用不同的法律法规或者法律条文,将对行政拘留的适用产生影响。在行政程序上,公安机关可以通过调解程序直接影响行政拘留的适用与否。公安机关在事实认定、情节轻重程度认定、证据认定三个实体裁判方面也存在着自由裁量权。在合并执行、不予执行、暂缓执行、折抵限制人身自由刑事强制措施四个行政拘留执行方面也存在着自由裁量权。 在我国,行政拘留自由裁量权经常被滥用,究其原因,既有行政主体方面的主观原因,也有法律制度方面的客观原因。行政主体方面的主观原因主要有三个:一是忽视限制人身自由处罚的特殊性,二是社会管理思维错位,三是行政权力利益化。法律制度方面的客观原因主要有三个:一是法律自身存在模糊性,二是行政拘留程序不完善,三是行政权力监督不到位。这主客观两个方面的六个原因,往往造成行政拘留自由裁量权缺乏控制,甚至被滥用,最终损害公民人身自由权。 如何对行政拘留自由裁量权进行有效控制,这是我国行政法理论建议和实践的一项重要任务。相对于一般的行政自由裁量权而言,行政拘留自由裁量权应当从严控制。对此,应当从实体法控制、行政程序控制、行政自由裁量基准、行政复议、行政监督、司法审查等方面对行政拘留自由裁量权进行综合控制,尤其是规范行政拘留自由裁量基准,这对完善行政拘留的行政复议、行政监督和司法审查等制度都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