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精神损害的违约救济——以损害赔偿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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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的选题根源于这样一个现实冲突:当前理论与实践界所提出的“对合同违约方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的违约责任的要求”和“已经日趋成熟的理论制度体系被长期适用所导致的对这一要求采取拒绝的态度”之间的矛盾。而面对逐渐出现的社会需求、不断响起的“权利的呼声”、鲜少出现的支持该理论的案例及没有提到足够重视程度的现状,我们发现,单纯的“呼声”或“需求”是无法被纳入现有民事法律体系的视野的。因此,寻找问题的本源从根本上而言具有着现实迫切性和不可选择性。  问题的出发点和归宿在于为何合同违约方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的违约责任”以及这种“精神损害应当如何被救济”的问题上。本文试图先通过层层的“自我设问与解答”来寻求解决问题的路径,并在理论基础逐渐明晰的情况下展开对制度的论证。设问以如下方式展开:合同法的产生和发展过程是怎样的;为什么精神损害考察要被纳入合同法的视野;为什么“精神损害赔偿”要从现有的侵权责任体系中抽离出来;为什么当前对相关制度的研究过程会产生精神损害在‘权利体系’和‘责任体系’中应当被如何定位”的理论问题。  考察这些理论问题当然有很多着眼点,本文选取的是社会发展与法律发展的动态平衡这一视角。在此视角之下,上文所追问的问题就转化为:为什么认为“违约的精神损害赔偿”应当被接纳,而“违约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又该如何展开、如何定位、如何发挥其社会效用的问题。同时,为了方便比较,本文避开了目前学界所争论的“侵权责任”是否应当从“债权体系”当中独立出来的问题,而继续采取了在传统债权范畴内讨论问题的方式.  为了阐释上述思想,全文采取了以逻辑分析方法为主,兼用历史分析和实证分析的几种视角构成了本文的五章内容,具体如下:  在第一章,首先从合同法视野下的精神损害考察入手,讨论理论研究将“精神利益的保护”引入“合同之债”体系的历史必然性,进而对将“精神利益”作为合同客体的各类情形进行梳理,找到制度被反对的原因焦点之所在,并对制度进行比较法考察。由此番考察,可以得知,“损害赔偿”制度本身具有很大的包容性和预见性,而社会的发展也对“精神利益损失”的保护提出了客观的要求,但合同法制度的长期适用导致了债权保护制度的僵化,所以,长期以来,合同法在这一理论背景和历史背景之下并未对其进行有效的保护。因此,若要找出制度的核心问题所在,首先必须对“精神利益”、合同债权背景下的“精神利益客体”理论进行梳理,并对该制度进行比较法考察,以求提出理论框架内可行的存在方式的设想。  在第二章,以民事责任的视角对“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理论体系框架进行各个维度的解析,进而找到“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民事法律体系当中的应有的理论定位,论证了该制度在理想环境下与“侵权责任体系”相比应有的“相对独立地位”。具体而言,本章以两个基本核心概念(“合同之债的精神利益保护”和“精神损害赔偿”)为出发点,在对二者的内涵和法律体系定位进行深入解读之后,通过对各自内部结构的理论梳理、框架搭建,以及对社会现实状态、法律实践惯性长期以来所造成的思维禁锢的突破,并利用民事关系中“权利”、“义务”、“责任”三方结构的相互作用,最终实现了以“违约责任”结构形态为载体,以“精神损害补偿形式”体系为主要作用方式的“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形式外观上的初步融合。  第三章是现实状态分析。当纯理论的考察告一段落之后,需要回到现实土壤之中,去绸缪理论成果在社会生活中的未来,去解读制约制度发展的各类因子,并找寻到削弱那些“阻碍因子”的能量的基本方法。而在这一过程中,也考察到了在我国将“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规范化”所可能激发出来的社会价值、制度价值及其必要性。  第四章和第五章是未来的维度。这两章主要论证在社会发展的大背景下本制度的“适用”方式。只有通过前面的基础讨论得出了一个又一个的结论之后,才可以并可能对该制度进行“立法层面”结构类型化的梳理,使之结构更为清晰,从而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规范化体系在我国的具体适用提出较为合理的建议。  在对本文众多的设问的回答过程中,经历了“利益”与“权利”关系的解读,梳理了用“合同之债”保护“精神利益”的层级结构,见证了“精神损害”从“侵权责任体系”当中的抽离,厘清了“违约责任”同“精神损害”的合并模式。在冲破了“制度存在”的理论和现实阻碍之后,又从实践的角度出发,试图通过立法和司法两个方面的研究为制度的全面适用提供必要的理论准备。但最终,等到所有与之相关的工作完成之后,却发现,并不是理论研究体系的基本完善就必然会导致一项制度能够立即应用于社会实践当中,也不是相对严谨的逻辑梳理就一定能够带来该项制度显著的社会效果。因此,对于全文的理论研究来说,所做的一切努力并非致力于弥补当前制度的某项漏洞,而是对民事法律制度未来发展的可能预期提供必要的理论支持,至于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全面的社会需求何时才会到来,需要用特定的“法律制度时代性标准”进行预测和检验,而“时代性”理念也是全文对该制度进行分析研究的基本出发点和论证依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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