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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国家“一免两补”等惠农政策的出台,承包经营性土地纠纷在农村中的数量突增,已成为目前最主要的农村民间纠纷形式。显然在国家制度变迁与民间纠纷之间存在很强的相关关系。以往对于民间纠纷、以及纠纷解决的研究都很少论及制度因素。本文在对黑龙江省两个地区实地调查的基础上,对土地纠纷的演变、制度因素和解决方式进行了研究。并在此基础上对制度与民间纠纷的关系进行了理论探讨。 全文从土地纠纷的演变、制度如何引发纠纷和制度在土地纠纷解决中的作用,三个方面进行论述。 制度变迁导致土地纠纷的内容和形式也随之变迁。黑龙江省移民开荒之始,土地制度是开荒者择地而居,此时土地边界纠纷也主要是关于“礳牛地”和“浮多”的纠纷;人民公社时期,由于土地公有,所以农民间关于生产用地的纠纷消失了;家庭联产承包后,特别是国家多项惠农政策出台后,承包土地纠纷成为农村民间纠纷的最主要形式;同时,对于村落内公共资源的纠纷形式也经历了由“隙地”到“机动地”的转变。 在制度与纠纷的关系中,存在国家制度与民间习俗的差异,也存在国家制度之间的不协调,规则之间的矛盾会引发民间纠纷。黑龙江省农村民间多是遵循“靠一式”养老和“男女有别”的继承习惯,国家法律则依照子女平等承担赡养义务和平等继承财产的原则,这些习俗与法律之间的差别导致许多家庭内部纠纷的产生,还导致许多外嫁妇女不能得到土地。在1998年二轮土地承包时,种田收益低,农民对于土地权益缺少积极性,在2004年前后,国家出台了大量的惠农政策,从而使土地价值发生变化,更主要的是造成不同农民间的心理差别,引发原来不要土地的农民回乡要地的“归燕还巢”式的土地纠纷。不同法规、政策之间的不协调是近年民间土地纠纷多发的重要原因。 在纠纷解决的过程中,以“多重博弈”为基础的情理原则和以法律为准则的法理原则同时存在。在规则的演变过程中,法律规则变得越来越重要。基层政府由于制度设定而成为土地承包经营性纠纷的解决主体。在土地纠纷的解决过程中,基层政府主要运用“以‘小违法’赢得‘大守法’”的调解规则。 理论上本文要解释作为社会设置的制度如何影响具体的人际间纠纷,制度的主要功能是对利益的分配,由于对利益的分配方式不同,导致个人占有资源的变化。制度是人们对于社会行为合理化的预期,人们通过公共知识了解制度的存在和效用,制度的变化使得个人对于自身应得利益的预期发生变化。从个人角度来看,个人意识中的应得利益与实际占有资源之间,在实践的基础上形成一定的平衡关系,平衡关系的破坏是产生冲突的基本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