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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学费定价与资助政策是我国教育领域目前最重要的政策之一,相关政策影响到我国各领域高级人才的培养以及我国科学研究和技术进步活动的开展。 目前拟议中研究生学费定价政策的理论基础是成本分担理论,其中收费标准的确定关键在于研究生生均教育成本计量和合理分担比例的确定。论文研究将从这两个问题入手。 1、研究生生均教育成本问题。依据高等学校职能区分成本对象后,根据配比原则可将高等学校成本分为教育成本、科研成本、社会服务成本和杂项成本4类。在确定杂项成本、科研成本和各类奖助学金不属于研究生教育成本之后,对于同一所高校可以初步认为:在课程学习阶段研究生生均教育成本与本科生接近,没有倍数差别。研究阶段生均教育成本很低(但科研成本特别是科研的人工成本高)。如果采用成本决定法,按同样分担比例研究生和本科生学费应基本接近。比较研究支持这一结论。此外,成本分析表明生均教育成本并不一定随教育级别的提高而提高;博士生研究阶段学校没有教育成本付出,不应当收学费,杂费仍应当收取。对现阶段博士生机会成本与未来收益的研究说明博士生资助是当前政策关键。比较研究支持这一结论。 2、研究生学制。现行学制的根本问题在于内在学习安排将课程学习与研究阶段交错分割导致的知识生产与人才培养的双重低效率,这是研究生学制必须变革的主要原因。将博士作为学术性主流学位类型提出,将博士6年作为完整学制提出并将硕士作为学术性中间过渡型学位,将职业性硕士学制定位于2年并作为终结性学位,有助于提高有限资源的利用效率,促进研究生教育知识生产和人才培养的双丰收。 3、解决成本分担合理比例的第一种技术方案--确定成本约束下学费、财政经费的市场化互补模型。成本决定法存在的问题在于其因果关系可能造成难以克服的逻辑困难。高等学校是非成本约束型事业单位,支出行为是资源约束型,逻辑上是学费和财政经费决定了生均成本而非相反。理论上合理学费应由教育消费者依据教育投资的私人收益判断,私人成本一-即学费与私人收益相对应;财政拨款应由政府依据社会收益判断,公共成本--财政经费与社会收益相对应。在引入中国传统的太极图之后,互补模型得以出现。确定成本约束下的市场化互补模型作为向成本分担理论本义的回归,清晰地提出了解决市场经济条件下收益各方如何分担教育成本比例的问题,这一问题就是合理学费定价与合理财政拨款确定问题。互补模型同时有助于中国高校分工的形成和合理分类发展,为部分公立高校转变为公有民营和完全私立提供了财政模式,为学费定价属地化提供了清晰理由,同时有助于将高校转变为成本约束型组织(对前提高度敏感:市场存在、信息充分等)。 4、解决成本分担比例的第二种技术方案--市场确定成本约束的研究生学费定价与财政资助方案。研究生教育是准公共产品,基于准公共产品第二种定义所提出的这一方案主张,研究生学费定价和财政补贴可以分立操作。其中,研究生学费可以首先单独建立在研究生教育是私人产品基础上,学费是学校根据学生对研究生教育的需求和劳动力市场需求所确定的市场化价格;同时,针对不同学校、不同研究生专业所产生的不同外部性,政府有针对性地单独用财政进行补贴以保证某种外部性的充足供给。在研究生教育所产生的不同外部性中,基础研究、国防因是纯公共产品而成为重要的公共利益;两元分类下的职业性研究生教育其外部性可能并非如基础研究一样重要而需要财政补贴。与互补模型不同,此方案将学费和生均教育成本的决定权交给市场(学费等于生均成本),而将财政资助的决定权保留给政府,财政资助成为对成本的分担。 5、研究生学费与资助政策中的公平问题。从伦理学的公正角度对研究生教育的深入分析表明,研究生学费与资助政策中存在两个主体的社会公正:第一主体是研究生教育的享有者,第二主体是纳税人。社会分配给两个主体权利与义务不相等都是根本的社会不公正。如果仅以配置职能为主,政府对研究生教育财政资助的分配适用比例平等原则,基于学生未来可能贡献的比例很可能被转化为基于才能(或综合性指标)的比例进行分配,这种很类似英才主义的分配实质可能是公正的。如果将配置职能与分配职能相结合,则应注意同时给予弱势群体以补偿。社会应允许并增加机会,使个人负担全部成本接受研究生教育的权利得到实行,并在价值观上予以鼓励,这使个人的份外善行得以实现并对所有纳税人有利。在对适度研究生教育规模的探索中,由财政经费和私人自有经费支持的研究生规模应形成互补关系,政府应注意保证由财政经费支持的研究生规模不导致过度教育而产生社会不公正和纳税人过重的税收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