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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自然权利理论在格老秀斯之后的发展呈现出两条不同的进路。以洛克为代表的近代政治哲学主流传统在自然权利的基础上,通过一种社会契约论建构现代世界的政治法律秩序。与此密切相关的是,主流传统把自然权利主要或仅仅理解为法律权利或严格权利,并认为正义仅仅与这种权利有关。莱布尼茨的自然权利理论代表了另一条独特进路,即通过追问正义概念的本质,拓展自然权利概念的内涵,系统推导出自然权利和自然法的整个体系。他试图确立一门以自然权利为基本主题,以普遍正义为核心概念的普遍法学体系,克服近代主流传统对权利和正义的狭隘化理解。
探讨莱布尼茨的普遍法学不能不涉及他的单子论形而上学体系。一方面,与近代许多自然法理论家不同,莱布尼茨为他的普遍法学提供了较为系统和融贯的哲学本体论基础,其基本内容就是他的神义论和单子论。另一方面,莱布尼茨的形而上学体系强烈的决定论色彩使得自由意志的可能性成为问题。自由与必然的关系难题构成他一生致思的重点之一。
不过,莱布尼茨的普遍法学首先和主要是一种自然权利理论,是对格老秀斯以来近代自然权利理论的继承和发展。因此,本文的重心在于展示莱布尼茨如何在近代自然权利理论的基础上综合古希腊正义概念、罗马法原则以及基督教伦理,把它们纳入到一个统一的自然权利体系之中。莱布尼茨的普遍法学的核心问题是:正义的本质是什么?通过把正义明确规定为由智慧调节的仁爱,他把自然权利划分为由低到高三个等级,即严格权利、公平和虔诚。这一划分构成他的普遍法学的基本框架,对这三种自然权利各自的自然法准则、与之相应的正义概念的规定,对它们各自指向的目的、它们不同的地位、特点等的分析和论证,构成他的普遍法学的基本内容。不过,莱布尼茨关注的重点却在作为最高自然权利的虔诚以及与之相关的普遍正义,在他看来,我们必须从这种权利和正义出发才能推导出自然权利的全部原则。
在政治哲学问题上,他反对霍布斯等人提出的绝对主权概念,认为在一个国家之内几个主权者可以同时存在。同时,他试图恢复和发展中世纪传统的基督教共和国观念,以解决由于近代民族国家的兴起而出现的国际社会中的自然状态这一难题。
探讨莱布尼茨的普遍法学不能不涉及他的单子论形而上学体系。一方面,与近代许多自然法理论家不同,莱布尼茨为他的普遍法学提供了较为系统和融贯的哲学本体论基础,其基本内容就是他的神义论和单子论。另一方面,莱布尼茨的形而上学体系强烈的决定论色彩使得自由意志的可能性成为问题。自由与必然的关系难题构成他一生致思的重点之一。
不过,莱布尼茨的普遍法学首先和主要是一种自然权利理论,是对格老秀斯以来近代自然权利理论的继承和发展。因此,本文的重心在于展示莱布尼茨如何在近代自然权利理论的基础上综合古希腊正义概念、罗马法原则以及基督教伦理,把它们纳入到一个统一的自然权利体系之中。莱布尼茨的普遍法学的核心问题是:正义的本质是什么?通过把正义明确规定为由智慧调节的仁爱,他把自然权利划分为由低到高三个等级,即严格权利、公平和虔诚。这一划分构成他的普遍法学的基本框架,对这三种自然权利各自的自然法准则、与之相应的正义概念的规定,对它们各自指向的目的、它们不同的地位、特点等的分析和论证,构成他的普遍法学的基本内容。不过,莱布尼茨关注的重点却在作为最高自然权利的虔诚以及与之相关的普遍正义,在他看来,我们必须从这种权利和正义出发才能推导出自然权利的全部原则。
在政治哲学问题上,他反对霍布斯等人提出的绝对主权概念,认为在一个国家之内几个主权者可以同时存在。同时,他试图恢复和发展中世纪传统的基督教共和国观念,以解决由于近代民族国家的兴起而出现的国际社会中的自然状态这一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