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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论文旨在对比性地考察劳动法在中美两国的执行机制,并评析两者的长处。笔者曾在伊利诺州总检察官办公室属下的伊利诺州劳动部门工作,职责主要涉及劳动法的实施,而此经历便成就了本次调查研究的理念基础。然而,要全面了解这些固有的优点及它们是否可以互换,就必须考虑两个国家不同的劳工运动的历史性基础。于是,本文首先总结了两种不同运动的历程;发掘并强调了一些有利于合作模式可能性的对比性影响因素;最后,分析了中国应该保留的可作为推动法律规范化、成熟化的现有实施程序。 中国一个历史悠久的传统做法,就是在企业董事会中保留一/几个工会代表的位子。这种做法表达了支持劳动者的意向。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董事会成员的角色随着劳动者在这个国家的地位而转换。在美国,特定形式的劳动者组织也在自己和管理层之间采用了类似的合作关系。然而,因为某些原因,他们失败了,而这些原因,却是中国的合作模式可以容纳的。本文揭示了此做法在两国的有效性及所取得结果的历史性原因。 对美国而言,联邦和州劳动部门所使用的法定机制就是《公平劳动标准法案》条款的具体实施。然而,实施的过程并不是一帆风顺的——结构本身就引发了一系列事实问题。与此同时,中国的《劳动合同法》是在民法系统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该系统为有效用工合同提供了详细的指导方针。照此,许多关于事实的问题就变得空虚而无谓。因此中国的法制系统使法律的实施过程更加有效。国内报纸也对执法的力度进行了大量的报道。尽管中国法律取得了长足进步,但无法否认的是,新的漏洞和规避法律的方法也在滋生。因此,中国可以考虑借鉴一些成熟法治国家的法律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