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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师的权利,指的是中小学教师在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中,依照正义原则和法律的规定而享有的利益和自由,是国家对于中小学教师能够做出或者不做出一定行为、要求他人相应地做出或者不做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教师的权利是对教师的一种肯定,是从防恶的角度对教师的尊严和价值进行的确认和维护。对于每一个普通中小学教师来说,权利的价值在于,把维护教师尊严和利益的要求转换成一种制度化的力量,促使利益相关者承担相应的责任,使履行义务成为一种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证的、体制的内在要求。同时,权利还是对抗他人侵犯教师尊严、利益和自由的道德资格和制度手段。
作为专业人员、作为职业工作者,中小学教师的社会角色包括教育教学人员、教学研究人员以及学校组织成员,因此,中小学教师必须依其在某时某地所属的不同社会角色而表现出不同性质的角色行为,在社会公认的角色行为标准——社会规范——的约束下,享有不同的权利、承担不同的义务。
本研究以社会角色理论和权利理论作为基础,着重探讨了现阶段我国中小学教师应当享有的各种职业权利以及享有这些职业权利的现实状况。
第一章讨论的重点是中小学教师的主要职业权利——教师作为教育教学人员而享有的各项权利,包括参与课程编制的权利、选择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权利、管理学生的权利以及评价学生的权利。
第二章探讨的是中小学教师在教育研究过程中可以享有的各项权利,比如,进行教学研究的权利、参加进修培训的权利、教研结果发表权以及言论自由等。
第三章将中小学校作为一个组织看待,这样中小学教师就属于学校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学校组织成员,中小学教师应当拥有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权利、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以及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
“无救济即无权利”,第四章从权利救济的角度阐释了中小学教师所拥有的程序权利,对我国中小学教师享有程序权利的状况及其产生原因进行了分析。
本研究还对英国、美国、德国及日本国中关于教师权利的法律法规进行了梳理,期望能够对我国中小学教师的权利立法产生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