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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土地资源作为一种特殊商品,必然受到市场机制的调节。目前,国有土地招标、拍卖等有偿使用方式已被社会所普遍接受,并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发挥了巨大作用。然而,由于现行法律对农村集体所有土地没有很好地确定其权利内容,没有明晰地规定其实现形式,致使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长期以来存在着主体缺位、权利义务不明晰等问题。随着农村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如何结合当前社会实际,探索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有效实现形式,建设并完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公有制结构及制度,以达到保障农村集体资产安全、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发展农村经济、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目的,这需要学术界的有识之士、政府管理部门的专家和领导,从法律上、政策上和制度建设上加以研究、探讨。 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明确规定我国农村土地实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这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一种基本形式。作为公有制的组成方式之一,集体所有与全民所有在理论上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集体土地所有权与国有土地所有权应当享有同等的权能与权益。但从法律和实践等角度分析表明,现行的农村集体土地制度存在着土地所有权主体错位、土地所有权权能不全、土地所有权主体的权利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护、土地承包关系不稳定等弊端,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的具体实现方式上也面临着一些矛盾和问题。由于现行法律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设定概念模糊,“农民集体”没有明确的法人代表,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管理成为各级管理部门的难点。实际生活中,少数干部凭借集体土地所有权,或任意摊派,加重农民负担,或任意出让、出租土地,造成耕地流失,或以权谋私,为自己牟取利益,导致土地使用的分配不公,从而影响社会稳定。上述现象的存在已严重影响了土地效益的正常实现,损害了农民利益,影响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的发挥,阻碍了农村集体土地使用制度的深化改革。就此,从法律特征角度分析,现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存在着以下弊端:从主体方面看,现行立法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没有明晰化的规定;从客体方面看,现行立法使土地所有权主体的权利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护;从内容方面看,现行立法对农村集体所有权限制过多,造成其权能不完整。 回顾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建立的历史沿革,建国初期的农民土地所有权经过合作化和公社化运动后完全被剥夺。由于这一集体化过程并不是依据经济规律、通过经济手段,而是凭借政治权力、发动政治运动来完成的,致使农业集体所有制问题不少,面临着困境,农村经济也陷入完全停滞的状态。由此状况,以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内容的农业改革成为了必然,但这种改革存在一定的不完全性。随着农村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从保障集体资产安全和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需要出发,对现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改革已成为大势所趋的必然。应当看到,改革现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是解决当前“三农问题”的现实需要。改革现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是农民维护经济权益的本质要求。改革现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是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要改革完善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应当从我国实际出发,根据我国农地资源及人地关系的特点,在农村土地公有制不变的前提下,寻求建立以新型的产权关系为特征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实现形式,以提高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土地产权关系明晰程度和产权使用的社会化程度。改革完善现行的土地制度,关键是合理界定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使主体,通过制度创新,政策调整,把集体土地产权制度落在实处,从根本上扭转农民在土地权利上的弱势局面。科学的界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在此基础上建立严谨的组织结构和明晰具体的产权形态、完善的收益分配制度,这是推行农村集体土地“资产化、产业化”政策的前提,是农村集体土地有偿使用、合理流转的前提。从内容和做法上看,改革完善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第一、明确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采取农村社区全体成员所有的形式,包括村范围的全体集体成员所有权,应当强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集体资产收益权,建立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作为农民行使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载体,切实有效地解决集体土地权利主体缺位的问题,保护农民的土地权利。 第二,明确集体土地所有权行使的具体方式及收益、分配方式。采用农地入股的方式,把土地和资产量化为股权,均等地分配给每个农民,使农民成为土地所有者,同时实行股份制改造,组建农村经济合作社、农村农工商公司等集体经济组织,通过股东大会的决策机制,完善管理,保障经营收益归全体股东并按一定的比例予以分配,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最终处分权属于全体股东,从而保障农民劳动和资本的合法权益。 第三、明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的法律地位。建立集体土地使用权制度,实行农村土地的有偿使用,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收益分配权,使土地使用者享有清晰明确的权利,构建“归属明确,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逐步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集体资产管理运营机制,促进农民增收,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 改革完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是新阶段、新形势下农村生产关系的重大变革,是农村公有制经济新的实现形式的重大突破,涉及到农民个人与农民集体的切身利益、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和农村社会的长治久安。因此,必须提高认识,更新观念,正确处理好农民集体与农民个人的关系、村民委员会与农村经济组织的关系、政府监管者和农村集体所有者的关系。改革完善现行农村集体所有权法律制度应当实行下述三大理论及相应的制度建设,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农村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制度和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 建立科学、可行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应当从保障农村承包农户的经营权益、实行非农建设用地的直接入市和改革现行不合理的征地制度入手,同时要明确农村集体所有权的代表主体,并完善农村集体内部的村民自治,及依靠所有权登记发证的技术手段,最终改革完善现行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只有通过上述有效的实现形式,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才能得以建立并完善。这种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关键在于能够明晰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代表主体,并赋予集体土地应有的权利:具有绝对的、排他的占有权,除国家依法征收征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占有和使用农民集体的土地;具有流转和获益的权利,其中既包括将权利束的一部分权利进行流转,也包括将所有权整体流转,既包括不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流转,也包括集体与国家之间的流转;流转过程中,农民集体有权取得所有权收益,并自行决定收益的使用与分配;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农民集体具有自主处分的权利。但农民集体在行使其所有权时,需要接受国家法律法规、土地利用规划等的限制,应当服从国家因公益事业需要的征地。 今年10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意味着农民专业合作社这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了其应有的法律地位,这将对未来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对现代化农业的发展,起到非常重大的作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互助性的经济组织,不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规定的村民对于自己村内的事务进行管理性质的组织,但农村专业合作社更能体现农村村民的经济利益,更能反映农村集体的民意,随着农村政治体制与经济体制的理顺,农村专业合作社是否能够代行所有权的日常经营管理之职,将直接关系到目前村民委员会的未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