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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犯罪的治理是近年来的热门话题,时至今日,治理需求仍然迫切,治理任务任重道远。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自增设以来,在学理上从宏观的处罚依据到微观的法条解释都面临诸多诘难。在司法实践中,自2015年本罪增设,至2019年10月末司法解释出台,四年时间内本罪的适用都是在缺乏明确指引的状态下完成的。因此梳理本罪判决,描摹适用态势,挖掘并解决突出问题是对本罪展开研究的有效路径。
对裁判文书信息的全面梳理从以下几个角度展开:案件总体数量、审判层级及审判形式、控辩分歧、行为表现方式、本罪对接的目的犯罪、共同犯罪、被告人刑种及刑期。综合考量以上的梳理结果,得到中间结论是:本罪适用率不高,且地域分布差别较大;本罪被定位于较轻犯罪;本罪所对接的多种目的犯罪分布在分则二至六章,涉及多种法益,且传统犯罪和危害社会秩序犯罪是目的犯罪的“主力”。本罪司法适用中的问题在于,对本罪的认识不全面,空置本罪的独立价值和适用意义;部分判决透露出扩大适用的苗头;与他罪间纠缠不清。上述问题的根源在于对本罪的性质不能全面正确地认识,因此笔者主张从基础性、兜底性和独立性三方面出发,通过对这三大性质的重述来解决上述问题。基础性根植于预备行为实行化、较轻罪质以及实践中趋向轻缓的处刑,意图以正反两条路径相结合,在提炼本罪典型行为表现、参照关联司法解释先例的基础上,完善罪量要素的认定。兜底性意在彰显本罪在弥补处罚漏洞时的价值,吁求司法机关对本罪的正确认识和积极适用。并借此探讨其本罪与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间的界限。独立性从本罪目的犯罪中传统犯罪占比极大、妨害社会秩序犯罪占比突出这两点出发,指明线下行为是彰显本罪社会危害性的核心要点,可循此路径完成对两例扩大适用案例的出罪。在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区分上,提倡以“游离性”为判断标准。另外本文援引分析了本罪的两则指导性案例以佐证以上观点。
对裁判文书信息的全面梳理从以下几个角度展开:案件总体数量、审判层级及审判形式、控辩分歧、行为表现方式、本罪对接的目的犯罪、共同犯罪、被告人刑种及刑期。综合考量以上的梳理结果,得到中间结论是:本罪适用率不高,且地域分布差别较大;本罪被定位于较轻犯罪;本罪所对接的多种目的犯罪分布在分则二至六章,涉及多种法益,且传统犯罪和危害社会秩序犯罪是目的犯罪的“主力”。本罪司法适用中的问题在于,对本罪的认识不全面,空置本罪的独立价值和适用意义;部分判决透露出扩大适用的苗头;与他罪间纠缠不清。上述问题的根源在于对本罪的性质不能全面正确地认识,因此笔者主张从基础性、兜底性和独立性三方面出发,通过对这三大性质的重述来解决上述问题。基础性根植于预备行为实行化、较轻罪质以及实践中趋向轻缓的处刑,意图以正反两条路径相结合,在提炼本罪典型行为表现、参照关联司法解释先例的基础上,完善罪量要素的认定。兜底性意在彰显本罪在弥补处罚漏洞时的价值,吁求司法机关对本罪的正确认识和积极适用。并借此探讨其本罪与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间的界限。独立性从本罪目的犯罪中传统犯罪占比极大、妨害社会秩序犯罪占比突出这两点出发,指明线下行为是彰显本罪社会危害性的核心要点,可循此路径完成对两例扩大适用案例的出罪。在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区分上,提倡以“游离性”为判断标准。另外本文援引分析了本罪的两则指导性案例以佐证以上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