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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大气污染问题日益严重。在经济获得近三十年高速发展的同时,集中出现了发达国家数百年工业化过程中出现的大气污染问题。以二氧化硫为例,据原国家环保总局《两控区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十五”计划》显示,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中国的二氧化硫排放量一直居世界第一位,近4年的年平均排放量在2465万吨。由此导致我国城市空气质量达不到二级标准的超过60%;1/3的国土面积都遭遇过酸雨的袭击,中国每年因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对生态环境损害和人体健康影响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100亿元人民币左右。我国大气环境保护刻不容缓。
大气环境保护是一项复杂而系统的工程。在立法方面,最重要的是制定一部先进的、全面的、科学的大气环境保护法律。令人遗憾的是,《大气污染防治法》自2000年4月29日修订以来,其间已近9年,已难以满足我国大气环境保护的需要,存在着以下多方面的缺陷与不足:(1)法的理念和法的原则十分落后,不能反映近年来人们在法学、哲学及环境学等领域的新认识和新理论。(2)许多重要的法律制度已经过时。以固定源大气污染防治法律制度为例,《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的固定源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和排污许可证制度,不论在适用范围,还是在规范力度上,都不能适应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的需要,且与相关法律和实践相冲突。(3)立法存在许多空白。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未对大气环境使用权交易制度、排污缺陷移动源召回制度、农村大气环境保护制度、大气环境应急管理制度以及违法排污连续处罚制度等制度内容作出较为系统的规定。
所以,《大气污染防治法》已远远不能满足我国大气环境保护的需要,立法上的创新势在必行。这一创新过程,既包括法的理念与法的原则的与时俱进,也包括具体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是《大气污染防治法》向“清洁空气法”转型的过程。
奥运空气质量保障措施的成功实施为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改和转型提供了历史性机遇,为许多先进的清洁空气法律制度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了现实版的案例和样本。我们应该通过对奥运空气质量保障措施的深入分析,将奥运措施进行制度化构建,完善我国清洁空气法律制度体系,以此推动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向“清洁空气法”的历史转型。
我国清洁空气法律制度体系的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理念是法的灵魂,原则是法的根本。大气污染防治法向清洁空气法的转型,首先是立法理念的转型;法的原则是制定清洁空气法律制度的基础和依据。我国清洁空气法的理念包括生态理念、科学发展理念、权利与义务对等理念等;清洁空气法的原则包括预防原则、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行政管理与市场手段相结合的原则和环境民主原则等。
其次,从“污染源”角度分析,污染源可以分为固定源和移动源。在固定源清洁空气法律制度中,我国应完善现行的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大气排污许可证制度和固定源监测制度,并探索制定大气环境使用权交易制度。在移动源清洁空气法律制度方面,我国应在扩展移动源法律规制范围的前提下,理顺移动源管理权限划分,完善燃料标准与排放标准的“逐步实施”策略,并建立以生产者责任为核心的移动源召回制度和以所有者责任为核心的的在用移动源报废制度。
再次,从“空间格局”角度分析,我国应制定区域清洁空气法律制度,并着力完善农村清洁空气法律制度。区域清洁空气法律制度是关于区域大气污染预防和控制的法律规范。我国可以采用中央立法、地方政府之间的合作立法相结合的区域清洁空气立法模式,逐步完善区域清洁空气规划制度、信息共享制度、纠纷解决制度以及区域限批制度等内容。农村清洁空气法律制度的完善主要体现在:以生态理念指导,完善大气环境友好型农村产业制度;以科学发展理念为指导,统筹城乡发展,建立农村大气环境生态补偿制度;遵循预防原则,改进农村大气环境管理制度;以人为本,建立农村环境教育制度。
再其次,从“时间缓急”角度分析,我国应加紧完善大气环境应急管理制度。大气环境应急管理是指针对大气环境的特殊情况或特殊要求而采取的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管理活动,以避免危害后果的发生或使大气环境达到预期目标。我国应建立和完善以预防原则指导,以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为主要形式,以信息公开、污染事故保险和公众权利保障等为主要内容的大气环境应急管理法律制度。
最后,法律责任是一部法律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我国应该制定并实施违法排污连续处罚责任制度。我国大气污染连续处罚制度以“限期改善”为前提条件,适用于“持续性违法排污行为”,每日处罚额度的设定应反映我国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需要。
总之,我国应该深入研究当前大气环境保护的形势,借鉴美国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先进清洁空气法律制度经验,全面总结我国几十年大气污染防治立法、特别是奥运空气保障措施的成功做法,通过《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改,构建我国清洁空气法律制度体系,完成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向清洁空气法的历史转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