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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检”,即婚前医学检查,对于即将踏入婚姻殿堂的人来说并不陌生。我国对婚前医学检查政策的探索可以追溯到建国初期的1953年。针对解放前遗留的一些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传染病、性病,1953年12月,政务院文化教育委员会同意卫生部制定的《婚前健康检查试行办法草案》,交个别有条件的地方试行。20世纪80年代以来,为了执行我国人口政策中的“提高人口素质”,实现优生优育,部分有条件的城市开始设立婚前保健门诊,开展婚前咨询和婚前健康检查工作。1986年9月1日,卫生部和民政部共同下发《关于婚前健康检查问题的通知》,正式把强制婚检制度作为结婚登记的必要条件。1995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明确将婚前保健列入法律条款,以法律形式强化了婚检的重要性。
我国强制执行了十几年之久婚检制度,在提高人口素质、促进社会健康稳定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然而,任何制度的发展都是朝着关注人的全面发展、尊重人、以人为本、维护人的尊严等方向演变的。我国婚检制度的演变也正顺应了这种发展趋势的,2003年10月l同新《婚姻登记条例》的实施,将婚检由“强制”改为了“自愿”。制度的变迁及新制度的实行,常常会在现实生活中引发新的问题。婚检实行自愿以来,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导致的主要问题是全国婚检人数急速下降,全国婚检率由2002年的68.0%下降到2004年的2.67%。婚检率的直线下降引发了多方面的问题,诸如出生缺陷率上升、权力纷争加剧、人口健康素质受到严重威胁等等,这些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针对这些日益显现的问题,各界专家纷纷呼吁应尽快采取措施,提高婚检率,发挥婚检对控制严重遗传病及传染病、保证出生人口素质的重要功能。
新《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四年多来,回顾婚检由“强制”转为“自愿”之后出现的种种问题,我们应该理性的反思婚检制度背后所蕴含的价值诉求,思考婚检制度变革后所面临的困境。在看到问题的同时,更重要的是采取措施解决这些问题。明确自愿婚检对相关当事人和部门提出对策要求,进而指导人们的实践,对解决婚检制度变革所面临的现实问题是非常有意义的。本文从政府及公众在婚检政策执行中各自扮演的角色出发,分析造成目前婚检面临的困境及成因,并从政府公共管理及公民权利的角度,提出婚检政策的几个规范性原则,有针对性的对完善我国婚检制度提出对策及建议,以期构建一种让全体公民在自愿的前提下接受义务性婚检的制度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