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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十六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若干问题的决定》中,第一次明确提出:实施城镇建设税费改革,在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相应取消有关收费的改革方案,五中全会也提出了稳步推行物业税,以利于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2005年,物业税改革已经列入了我国“十一·五”发展纲要。
物业税改革的目的在于建立地方主体税种。目前我国土地批租制度一次性收取七十年土地出让金,其他不动产税费也过于集中于所有权转让环节,在持有环节税费较少。同时,地方财政对来自不动产开发转让环节的税费的依赖性非常大,被形象地成为“寅吃卯粮”。面对未来可以预见的地方财政危机,不得不未雨绸缪。当然,物业税的开征还能起到抑制房产投机和土地囤积行为,压缩房产泡沫等作用。
从对社会的影响程度看,物业税改革的所触及的社会层面和利益格局是前所未有的。首先,将使财产税走入我国主体税种的行列,财产税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征税对象和纳税人收入能力或支付能力缺乏关联性;其次,物业税是直接税,而且不象个人所得税那样可以代扣代缴,如果要成为地方主体税种,对居民的税负压力也不会少于个人所得税。因此,物业税将是一个非常敏感的税种,无疑会弓发社会的紧张情绪;如果操作不当,有可能对社会稳定和谐产生影响,也有可能产生抑制消费等经济问题。
与以往的税制改革不同,物业税改革虽然已经提上议事日程,也开始在全国5大城市进行模拟试点。但是在理论上的讨论却没有达成相对共识,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显得理论准备不足。
笔者希望通过本文梳理出自己对物业税客观的认识,实事求是地评价物业税的可行性和操作性。就此,笔者认为两个问题是关键所在:一是是否能够成为未来地方主体税种,二是是否会超出居民承受力。
本文从两个方面进行了探讨:一、物业税的国际借鉴,在这个方面,本文除了对各国物业税的征收方法和特点的一般描述外,更着意于对国内外物业税征收背景和条件的比较,所谓“形易神难”,如果看到国外物业税的操作方法和成效而忽视对征收环境的分析,一难免会出现“水土不服”。二、以宁波为例,考察物业税开征的可行性。宁波是中等城市,经济较发达,居民收入水平也较高,房地产市场较活跃,开征物业税的条件要超过国内绝大多数城市。
经过分析,本文产生了两个观点:1、物业税无法解决土地出让金问题:土地出让金纳入物业税不可能;但是如果土地出让金不纳入物业税那么物业税的两个主要初衷——建立地方主体税种应对未来地方财政危机和不动产泡沫化问题都无法解决。2、我国的经济发展阶段、居民收入水平、贫富分化问题、房地产市场不成熟决定了我国现阶段开征物业税不现实。
综上,本文得出结论——我国现阶段不宜开征物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