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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国家经济的飞速发展,国民生活水平的迅速提高,全国各地加大了对房屋、桥梁、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投入,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的建设,在关系到生产与生活的同时,也关系着人民生命安全与财产安全,现实生活中,在给人们带来了巨大生活便利的同时,也存在着诸多安全隐患。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以及相关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各方主体,均须严格遵守职业规范,加强建筑质量安全防范意识。近年来,全国各地频繁出现“豆腐渣工程”,导致楼房倒塌、桥梁坍塌、道路塌陷等危害安全事故频频发生,建筑物因存在质量安全隐患问题倒塌所引发的法律纠纷事件,正逐渐演变成为法学界关注的热点话题。立法者、法学界以及相关各界专家学者已经深刻意识到建筑物质量安全保障的重大问题所在,目前,我国对其研究还不充分完备,理论准备还不足,虽然在与时俱进予以立法规定的同时,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诸多立法不完备、司法不严格、人民利益不能切实得到保障等问题。
本文立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86条的规定进行全面客观分析,首先,通过叙述实际生活中发生的真实案例,突出强调建筑质量安全的重要性以及我国所面临的现实问题;其次,对我国相关立法作出阐述,并横向对比国外相关立法规范,结合我国国情与法治现状,深刻透彻地分析该条的立法目的、规范构成以及归责原则;再次,透过掌握立法者立法思想与指导原则,对法条进行全面分析,明确责任承担主体机制;最后,在肯定这一立法规定的重大意义同时,现实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对建筑物倒塌致损赔偿机制提出相关立法建议,以期达到我国建筑物质量安全保障制度的完善,更有益于对我国法制建设起到有效、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