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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古罗马时期有“不正当的逮捕,正当的羁押”这句古语,也就是说法院不会审查被告人被带回的方式。跨国绑架在国际社会并不罕见。一国的政府在他国尚未同意的前提下把犯罪嫌疑人带回本国审判。美国判例法于18世纪形成了“ker-frisbie规则”,即直接承认了跨国绑架的正当化。其后法院又通过一些案例不断修正该规则,主要是通过美国宪法中的正当程序原则限制了规则的适用范围。直到19世纪末,正值毒品犯罪的猖獗和打击恐怖犯罪的需要,绑架所采取的方式更加极端,造成的损害结果更为严重。一国政府会直接去他国领土逮捕犯罪嫌疑人或罪犯,跨国绑架实则成为一种代替引渡的非常规替代措施。国家常对恐怖分子大量的使用跨国绑架,并把其转移至本国或者与本国有合作关系的第三国受审。从这段时期起跨国绑架也出现了一些新变化。跨国诱骗是指一国政府在未取得他国主管机关的许可下,欺骗行为人离开该国领土至第三国,以便从那里更好地实现引渡的行为方式。实施跨国绑架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有时因为国家间尚未签订引渡条约,或为了规避引渡条约中的强制性义务。 Alvarez-Machain案是1992年美国和墨西哥之间发生的一起著名的跨国绑架案,该案件之所以特殊,其原因在于在国际社会产生了巨大的争议。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在一个与美国有引渡条约的国家中绑架违反美国法律的刑事被告人,也可以在国内法院审判。美国与墨西哥签订的引渡条约不禁止跨国绑架。该案的发生促使思考更深层次的问题,例如跨国绑架在国际法上是如何规定的;如果跨国绑架被看成是禁止性规范,那么是否在国内法院具有同样的效力?本论文的写作目的就是通过围绕联邦最高法院的裁决讨论跨国绑架的国际法地位以及跨国绑架存在的其他问题。 论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详细叙述了案件的历史,其中包括案件经过、裁定结果,墨西哥的回应等等;第二部分追溯了跨国绑架在美国、以色列、英国等其他国家的适用情况,讨论了前南国际刑事法庭与此相关的两个案例;第三部分是对实施跨国绑架的原因、国际法地位以及危害后果的研究,其中主要探讨了国际法的两个渊源:(1)国际条约法,(2)国际习惯;第四部分是对联邦最高法院裁定结果的分析。主要通过指出裁定中存在的问题,结合跨国绑架发生的不同情形,针对限制由政府主导的跨国绑架提出了一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