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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顺利进行,无论在立法还是司法方面都在坚持本国国情的基础上迅速与国际接轨,《刑法修正案(七)》的通过是一个重大的进步,其中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更是对当前社会腐败现象的有力回应。但是目前在我国《刑法》以及相关法律中,关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规定都还不够完善,并没有对当前的司法工作有更细致的指导,同时理论界在此罪构成要件以及此罪与其他犯罪的区分上还存在着不同程度的争议,因此笔者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对该罪作了一次系统的阐述,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建议。 正文共分四部分: 第一部分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概述。此部分从当前我国反腐以及与国际接轨的大形势出发,深入探讨了此罪的罪名和概念,重点分析了罪名。对罪名的分析中,笔者首先列举了学者们的不同观点,然后逐个进行分析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在此过程中,笔者主要遵循了保持刑法体系的完整性,突出中国特色,坚持用语的准确性等原则。 第二部分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犯罪构成。这也是本文的重点部分,笔者详细探讨了本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在对本罪主体的解读中,探讨了“近亲属”以及“关系密切的人”的范围,认为“近亲属”的范围不可偏采某一种观点,而是应当在遵循刑法谦抑性的基础上按照本罪发生的现实状况来划定范围。对于“关系密切的人”来说,笔者认为不应有一个僵硬的标准,而且应当依据判定关系密切的一些标准,同时结合具体案件事实来认定是否属于“关系密切的人”。在对本罪客观方面的解读中,探讨了什么是“影响力”以及“影响力”的表现形式,认为包括了直接影响力、间接影响力以及利用过去影响力。同时还阐述了“不正当利益”的内涵,即包括了利益本身的非法性和获取利益手段的非法性两个方面。 第三部分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认定。在司法实务中,经常会遇到此罪与彼罪的区分问题,解决好这个问题,无论对于理论完善还是对于司法实务的顺利开展,都有着一定的意义。笔者重点分析了罪与非罪的界限以及本罪与介绍贿赂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斡旋受贿行为等的界限,在分析中,坚持从四要件着手,从各个要件的不同之处概括出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同时还对此罪与受贿罪共犯作了区分,认为此罪的设立是对贿赂犯罪的有益补充,其防止和惩处了一些没有犯意联络却侵害法益的行为。 第四部分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立法完善。由于此罪的设立存在一些漏洞,在理论以及实务中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所以有必要在立法方面予以完善,这也是本文探讨的目的。笔者着重从此罪的犯罪主体以及行贿行为展开论述,通过对“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人”等的阐述,认为本罪的主体应该为任何人。此外,从对向犯的角度出发,同时分析了行贿行为对公职廉洁性所造成的损害以及对反腐工作造成的障碍,认为针对“关系人”的行贿行为应当以犯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