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证据裁判是事实认定的灵魂。言词证据的不稳定性、易变性等特征决定了其在采信规则上有许多区别于实物证据的地方。可以说,在司法实践中,言词证据是法官在审理刑事案件中接触最多,歧义最大,判断难度最高的证据。对言词证据的审查认定不慎,极有可能造成刑事错案的产生。当前,我国言词证据的审查和判断存在“过度自由化”的倾向,尤其是在司法能动背景下,一些法官在言词证据上的自由心证出现“脱轨”,而且与部分刑事错案发生密切关联。具体而言,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直接言词原则和传闻证据排除规则、自白补强证据规则仍有待贯彻与完善,而法庭调查程序、裁判说理制度等配套制度跟不上,法官独立、错案追究机制等不容乐观。因此,应将法官对言词证据的自由心证活动纳入规范化道路上:立法上明确规定自由心证,充分建立并发挥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和自白补强证据规则的作用,良好的法庭调查程序即交叉询问、心证公开即裁判说理制度等制度保障,科学运用经验规则和逻辑法则、强化审判法官的独立地位、构建法官遴选制度、完善人民陪审制度等,以此保障言词证据采信的“公正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