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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全面发展和社会的快速进步,我国已经迈入汽车社会,“车轮上的中国”的时代已经到来。大量汽车进入普通家庭,在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产生了如交通拥堵严重、交通事故频发等诸多社会问题。形形色色、触目惊心的交通事故给人们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其中有相当一部分交通事故是由于醉酒驾驶、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引起的。为了加大对醉酒驾驶、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的惩罚力度,弥合立法的缺陷,我国立法机关对危险驾驶行为的刑法规制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2011年2月25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从此危险驾驶罪就成为我国刑法典中一项新的罪名。危险驾驶罪的设立实现了刑法对危险驾驶行为的提前介入,对还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危险驾驶行为进行刑法上的规制。危险驾驶罪增设两年来,我国危险驾驶案件数量有大幅的下降,这对于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安全具有重要作用,产生了积极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但是,危险驾驶罪毕竟还是一项新的罪名,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还存在一些争议和问题,需要我们进一步探讨和完善。为了更好更深刻地认识危险驾驶罪,笔者运用对比分析法和案例分析法等方法对危险驾驶罪诸多有争议的问题进行了探讨,提出了自己对有关争议焦点问题的看法和意见。通过对危险驾驶罪的分析和研究,笔者认为,危险驾驶罪为抽象危险犯,只要行为人对公共道路交通安全造成抽象的危险就可以构成本罪。危险驾驶罪的客体为道路交通安全。危险驾驶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只要是年满十六周岁,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人都可以成为该罪的主体。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为间接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危险驾驶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特征:一是必须在道路上车辆行驶过程中;二是所驾驶的车辆必须是机动车;三是必须具有追逐竞驶且情节恶劣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四是应当具有一定的公共安全危险。危险驾驶罪不存在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但存在共同犯罪的形态。醉驾应当一律入刑,无需受刑法第13条“但书”条款的限制。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犯罪构成等方面存在诸多区别,认真研究危险驾驶罪与相关犯罪的区分对于认定一罪还是数罪具有重要意义。危险驾驶罪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具体来说,将吸食毒品驾驶机动车等危险驾驶行为纳入到危险驾驶罪的的规制范围,适当提高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并对危险驾驶罪设置资格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