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系属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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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论文基于比较法视角,主要探讨了以德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民事诉讼中所涉诉讼系属理论、规范与判例所持见解。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规范与司法实例,分别讨论了诉讼系属开启对于我国民事立案制度变革的理论借鉴价值、诉讼系属重要效力规则对于更正与完善我国相关规范与实务做法的参考意义、以及诉讼系属终结对中国关联制度的启示。
  全文由“引言”、“第一章诉讼系属与我国法的关联及其意义”、“第二章诉讼系属基础理论”、“第三章诉讼系属开启”、“第四章诉讼系属效力”、“第五章诉讼系属终结”构成。除“引言”、“第一章诉讼系属与我国法关联及其意义”、“第二章诉讼系属基础理论”进行宏观描述式阐释外,其余章节关于诉讼系属之开启、效力、终结均沿循“学理与比较法铺垫”、“我国规范与实务案例问题归纳”、“我国规范的漏洞填补与规则纠正”的思路完成论证。
  引言该部分简明阐释本文的写作缘由,认为我国民诉立法自始至今未使用“诉讼系属”之概念,表明立法者对于诉讼系属关联制度缺乏体系化认知,肇致司法实务纷歧相异的处置。
  第一章诉讼系属与我国法的关联及其意义本章具体阐述诉讼系属理论与我国法如何发生关联。诉讼系属涵摄诉讼系属开启与诉讼系属效力两大命题。由于立案对我国民事诉讼程序开启具有“阀门”式意义,与诉讼系属开启勾连起来,因而可以将我国立案制度的研究置于诉讼系属开启的理论背景下进行,其整合诉的合法性评价与有理性评价之功能对我国民事立案制度改革具有借鉴意义。另外,诉讼系属具有统筹协调系列实体法与程序法效力的功能,对于统合协调我国法的相关程序规范具有借鉴启示意义。
  第二章诉讼系属基础理论本章阐释梳理了诉讼系属的概念源流及制度变迁。诉讼系属概念源自德国法,后经日本法、清末时期及民国与台湾地区法典的翻译与移植,中文表达固定为“诉讼系属”,概念译植过程中,关联制度也发生变迁,后文的比较法展示中将作专门梳理。另外,本章介绍了诉讼系属的制度构成。诉讼系属原则上仅发生于国内法域的诉讼程序,在国内法院起诉受理的案件所适用的诉讼程序,同一案件系属于国内外或法域内外的不同法院并不发生二重起诉之禁止,非讼程序中也不发生诉讼系属;诉讼系属的开启时点学理上存在诉状提交、诉状受理、诉状送达三种分歧观点;诉讼系属效力可分为实体法上效力与程序法上的效力、针对当事人的效力与针对受诉法院的效力。
  第三章诉讼系属开启本章介评了诉讼系属开启的不同立法例与学理观点,分析不同观点对于诉讼制度之影响,综合比较后,认为以诉状送达作为诉讼系属开启节点符合起诉的取效诉讼行为性质以及被告程序保障之要求。在此基础上,梳理了立案受理制历史沿革以及立案庭实际功能后,认为追求中国独有的“立审分立”催生了立案受理制,但立案庭本来具有的立案审查功能朝着虚化异化方向发展的态势表明立案受理制下由立案与否决定诉讼程序是否开启不符合诉讼系属开启的基本原理,主张不再使用“立案”之概念,并将立案庭更名为“案件登记处”。
  第四章诉讼系属效力本章讨论了诉讼系属的重要的效力,表现为系列实体法与程序法上的规则。主要有诉讼时效中断、禁止二重起诉、当事人恒定和管辖恒定。在梳理比较法资源的基础上,结合我国民诉规范与实务,主要论证如下观点与程序规则。诉讼系属中断诉讼时效效果之发生以原告提交的诉状符合起诉条件为前提,如果诉状经法官要求补正后适时符合条件,诉讼系属中断时效的规则依然适用,中断效果自诉状最初提交时发生。诉讼系属效力之禁止二重起诉与作为既判力客观效效果的一事不再理应当区分。区分的依据在于诉讼系属中的禁止二重起诉旨在追求纠纷一次性解决、避免当事人多次诉讼以及保障程序安定等考量。而一事不再理旨在维护生效判决的既判力,既判力之发生以给予当事人充足的程序保障为前提,其客观范围原则上限于判决主文所定内容,在纠纷实体上的“范围”小于诉讼系属中禁止二重起诉所覆盖的整个纠纷事件。管辖权的配置旨在方便法院一审,平衡各法院受理一审案件的负担,理论上对案件的实体审理没有影响,诉讼系属效力之管辖恒定应自起诉始。当事人恒定适用的程序阶段为诉讼系属开启至言词辩论终结,言词辩论终结后原诉讼标的发生权属转移乃是新诉范畴,不适用当事人恒定;为保障诉讼标的受让人参与诉讼的利益,应确立诉讼系属登记制度与法院告知制度,当事人也可以申请受让人参诉;善意取得与当事人恒定及既判力扩张发生冲突时,由执行异议之诉确定权属,受让人具备“双重善意”(不知诉讼系属,不知无权处分)时,才可以对抗生效判决。
  第五章诉讼系属终结诉讼系属终结的原因与理由主要有三。一为判决确定,相当于我国法中“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二是诉讼上和解,在我国为诉讼调解,出于诉讼文化和司法政策等原因,我国长期处于“调解型审判”模式之中,调解结案并非处于判决的补充地位,改变这种局面可能需要长期的司法转型。三为撤诉,原告申请撤诉若在庭审辩论前,无须经过被告同意,庭审期日中或经过首次庭审后,原告于诉讼系属中申请撤诉,须经被告同意,法院方准许撤诉。二审系属乃一审系属的继续,在二审中原告撤诉依然须经被告同意,准许原告撤诉后禁止其再诉,但身份关系案件除外。
  结语以前文研究为基础,作结论式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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