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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债权清偿规则是破产程序处理股东与债权人利益冲突的重要手段。股东为公司提供借款并无法律上的禁止,在信用融资环境不理想的市场活动中,股东贷款逐渐成为公司运营资金的重要来源之一。当公司资本充足时,股东债权与外部债权人的债权具有同等实现几率,二者也具备法律上实质平等的地位。但在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甚至破产时,股东债权人占据公司权利配置中的绝对地位,在扩大风险激励措施的同时,能够利用资本弱化产生的优势,尽可能地实现己方债权,进而稀释或压缩外部债权获得清偿的比例。
衡平居次原则(也称“条件居次原则”、“深石原则”)虽揭示了股东债权劣后清偿的必要性,但本质上是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功能补充。该原则忽视了股东基于对公司的控制权尽享财务杠杆利益,不能区分保护正当行为取得的股东债权与外部债权人的债权,也未周延至股东债权之间、股东债权与股东剩余索取权之间的顺位关系。文章以“沙港公司诉开天公司执行分配方案异议案”(以下简称“沙港案”)为弁言,结合资本管制与风险激励论证了股东债权劣后清偿的必要性,提出在股东与债权人身份融合视角下自动居次原则(也称“直接居次原则”或“条件居次原则”)替代衡平居次原则的合理性,进而在内部信息、风险要素及举证责任等方面提出股东债权清偿规则的基本构想。文章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介绍当前我国有关股东债权的现状。“沙港案”是法院对股东债权与外部债权清偿顺位的首次回应,但该案在认定事实与法律适用层面仍有诟病之处,也只是在执行分配程序中以公平原则为考量作出的方案。此外,股东债权清偿规则的设计一直由司法机关主导,立法机关对此态度也尚未可知。而司法机关前后不一的文件表明,股东债权缺乏直接调整或妥当调整的规范,因此实践中个案的裁判结果皆是无法预测的。
第二,分析股东债权劣后清偿的基础理论。在股债交融的融资结构中,破产撤销制度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因适用主体和条件的严苛性,并不能取得良好的衡平效果。尤其在我国放松资本管制后,股东利用债权投资扩大风险的动因更加强烈。经济学中的米勒定理揭示了公司融资与资本结构具有相关性,由此演绎出公司融资中股东固有的风险激励因素,当股东以债权融资替代股权融资时会进一步放大该种风险。
第三,论证股东债权条件居次与直接居次之抉择。衡平居次原则本质上是衡平法赋予法官的一项自由裁量权,因缺乏统一明确的适用标准,也促使美国法院提出了“债权重新定性”原则。当股东兼具债权人身份的时,债务异质化导致公司权利配置失衡,借助资本弱化带来的稀释债权的效果,股东债权自产生起便具备了针对外部债权的负面影响。直接居次原则在规制股东利用内部身份从事的隐蔽性行为更具可行性与正当性。
第四,提出股东债权劣后清偿规则的构想。只有同时拥有参与决策、享有分红和有限责任的地位,才具备风险激励的主体因素。单以内部信息为条件会不合理地课以理性债权人的责任。满足风险激励因素的股东债权自动劣后于外部债权获得清偿,而在股东债权之间、股东债权与股东剩余索取权之间,应当结合不正当行为来调整清偿次序。
衡平居次原则(也称“条件居次原则”、“深石原则”)虽揭示了股东债权劣后清偿的必要性,但本质上是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功能补充。该原则忽视了股东基于对公司的控制权尽享财务杠杆利益,不能区分保护正当行为取得的股东债权与外部债权人的债权,也未周延至股东债权之间、股东债权与股东剩余索取权之间的顺位关系。文章以“沙港公司诉开天公司执行分配方案异议案”(以下简称“沙港案”)为弁言,结合资本管制与风险激励论证了股东债权劣后清偿的必要性,提出在股东与债权人身份融合视角下自动居次原则(也称“直接居次原则”或“条件居次原则”)替代衡平居次原则的合理性,进而在内部信息、风险要素及举证责任等方面提出股东债权清偿规则的基本构想。文章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介绍当前我国有关股东债权的现状。“沙港案”是法院对股东债权与外部债权清偿顺位的首次回应,但该案在认定事实与法律适用层面仍有诟病之处,也只是在执行分配程序中以公平原则为考量作出的方案。此外,股东债权清偿规则的设计一直由司法机关主导,立法机关对此态度也尚未可知。而司法机关前后不一的文件表明,股东债权缺乏直接调整或妥当调整的规范,因此实践中个案的裁判结果皆是无法预测的。
第二,分析股东债权劣后清偿的基础理论。在股债交融的融资结构中,破产撤销制度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因适用主体和条件的严苛性,并不能取得良好的衡平效果。尤其在我国放松资本管制后,股东利用债权投资扩大风险的动因更加强烈。经济学中的米勒定理揭示了公司融资与资本结构具有相关性,由此演绎出公司融资中股东固有的风险激励因素,当股东以债权融资替代股权融资时会进一步放大该种风险。
第三,论证股东债权条件居次与直接居次之抉择。衡平居次原则本质上是衡平法赋予法官的一项自由裁量权,因缺乏统一明确的适用标准,也促使美国法院提出了“债权重新定性”原则。当股东兼具债权人身份的时,债务异质化导致公司权利配置失衡,借助资本弱化带来的稀释债权的效果,股东债权自产生起便具备了针对外部债权的负面影响。直接居次原则在规制股东利用内部身份从事的隐蔽性行为更具可行性与正当性。
第四,提出股东债权劣后清偿规则的构想。只有同时拥有参与决策、享有分红和有限责任的地位,才具备风险激励的主体因素。单以内部信息为条件会不合理地课以理性债权人的责任。满足风险激励因素的股东债权自动劣后于外部债权获得清偿,而在股东债权之间、股东债权与股东剩余索取权之间,应当结合不正当行为来调整清偿次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