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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研究的是狭义的政府投资概念,即政府部门通过运用公共财政资源所进行的投资活动。政府投资作为政府公共支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应有意义是弥补市场失灵,通过投资方式向社会公众提供基本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并参与政府的经济社会调控功能。在我国经济社会转型期,随着社会公共需要的增长,在政府投资作用愈发重要的同时,其存在的问题也比较严重。一方面,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领域的政府投资严重不足;一方面,政府投资权力在运行中也往往发生某种程度的异化。根据现阶段我国政府职能的基本定位,本文提出了政府投资公共性的概念,认为公共性是政府投资的本质属性,增进和维护公共利益则是政府投资的基本价值所在,而政府投资存在的种种问题在本质上则是公共性的流失,且危害严重。
导致政府投资公共性流失的原因有多个方面。从政府职能角度讲,全能型政府和生产建设型政府分散了政府有限的公共资源,政府间投资职能划分不清导致了政府投资的低效和浪费;从政策过程角度讲,投资政策制定失误、政策执行异化、政策结果监管缺位等因素导致了政府投资失效现象较为严重;从利益角度讲,政府部门利益和个人利益对政府公共资源的侵蚀严重;从中央和地方关系角度讲,中央地方之间充斥着博弈,地方政府往往带有不可遏制的政绩型投资冲动;从制度角度讲,政府投资制度建设滞后,政府投资权力运行尚缺乏完善的制度框架等。
以提升政府投资公共性为主旨的政府投资体制改革本质是对政府权力格局和各种利益关系的深刻调整。在分析借鉴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加强政府投资公共性保障机制的基础上,本文从“职能一制度—政策”三个层面提出了加强我国政府投资公共性保障机制建设的改革思路。具体来讲,职能层面解决的是政府投资权力运行的限度问题,即要调整政府投资活动的权力线,政府投资权力要从竞争性经济领域逐步直至完全退出,而将作用集中于社会公共需要领域以及我国经济社会转型所特别要求的领域;制度层面解决的是政府投资权力运行的规则问题,即要为政府投资奠定比较完备的制度框架,为政府投资权力运行提供良性制度激励;政策层面解决的是政府投资权力运行的方式问题,即要积极推进政府投资政策过程改革,建立政府投资决策的民主机制、科学机制和责任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