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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环境的日益恶化使国际社会努力寻求更多的多边合作方式来保护环境。在传统国际组织无法更好地应对各种不断变化的环境问题的情况下,二十世纪70年代以来,许多多边环境协定在协定的框架下建立了一种机构安排——缔约方大会模式。在机构设置上,它包含了一个由全体缔约方代表组成的拥有决策权的缔约方大会,一个常设秘书处,以及一个或者多个专家辅助机构。缔约方大会模式具有两大职能和权力:其一,它进一步充实、发展多边环境协定的内容,使缔约方的义务具体化、具有可操作性,并能够及时根据环境问题的变化作出相应调整。其二,它通过遵约管制和遵约援助机制,监督并促进缔约方遵守多边环境协定。
缔约方的大会管理模式行使这些职能不仅涉及国际环境法领域的国际规制与监督实施,而且从根本上来说可以归结为国际法上两个核心问题——国际造法与条约的实施。此外,这种机构安排的新形式也给国际组织法带来一定的影响。因此,近年来,缔约方大会模式引起越来越多国际法学者的关注。但是现有的研究成果多数是专门考察某个或某两三个多边环境协定的缔约方大会管理大会模式,且大多集中于缔约方大会模式在条约实施、特别是遵约管制方面的职能。对缔约方大会模式作全面、整体研究的文献可以说是凤毛麟角,而且相对来说比较简单。
本文试图在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通过考察、比较十多个对全球环境保护影响最大、受关注最多的多边环境协定,对缔约方大会模式进行全面、系统的研究,以期作出如下贡献:
一、最大限度详细、清楚地梳理出缔约方大会模式的组织结构、职能、运作程序等方面的共同点,从而展示缔约方大会模式的全貌,为以后学界作进一步研究提供一个基础。
二、通过考察分析缔约方大会模式在充实发展多边环境协定中的职能,揭示它给国际造法带来的革新:第一,它是国际会议造法、国际组织造法之外的第三种国际造法进程,是条约机构发展条约这种方式的典型代表。第二,它简化了条约的制定、修订过程,使之转变为一个连续的、制度化的造法过程,从而使条约克服了作为成文法容易落后于现实的缺陷,成为一个能够变化发展的、活跃的机制。第三,缔约方大会模式在充实发展条约的过程中颁布了许多软法规则、解释和有拘束力的决定,这些为国际法提供了证据和资料。
三、通过考察分析缔约方大会模式在实施多边环境协定中的职能,揭示它给条约的实施带来的革新:第一,由国家报告制度和不遵约情事程序构成的遵约管制机制给条约的实施带来强有力的监督。第二,向发展中国家缔约方提供技术援助和财政援助,开创了在条约的框架下向缔约方提供遵约援助的先河,使条约机构在执行条约的过程中同时拥有监督和促进两项功能。而财政机制的建立更是一个创举。第三,不遵约情事程序为处理条约实施过程中的国际争端提供了多边性、非对抗性、预防性的新方法。
四、通过考察缔约方大会模式的机构设置、职能权力和议事规则,界定这种机构安排的法律地位,指明缔约方大会模式是一种既有别于传统国际组织、又不同于一般条约机构的国际合作新型态,是一种集国际造法与条约实施功能为一身的新机制。此外,就条约本身来说,这些设立了缔约方大会模式的多边环境协定是一种附带机构安排的新形式的多边条约,这也给条约法带来了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