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管理权力论”认为,CEO等高管借助自身权力以多种方式进行寻租,对自己的薪酬安排有很大影响,获得了超额薪酬,并降低了薪酬——业绩敏感度。该理论的核心思想是,公司治理存在缺陷、双方签约地位不平等,这是薪酬考核机制失灵的根源。“有效契约论”指出,很有限的证据支持管理权力论的观点,高管的影响力没有对董事会的独立性构成实质性威胁,也没有降低薪酬——业绩敏感度。Kevin Murphy(2002)、Franklin Snyder(2003)、Holmstr(o)mand Kaplan(2003)、Core,Guay,and Thomas(2005)均对管理权力论提出过质疑,他们认为管理权力论与有效契约论并不是互斥的竞争性理论。高管的权力在薪酬契约中有所体现,权力越大,高管薪酬越高,但是,并不意味着这种薪酬安排有损股东的利益,也不表明激励机制需要彻底改革。 本研究拟从中国薪酬委员会的建设入手,在探究其设立动机、检验其经济后果中,考察两种理论在高管薪酬实践中的适用情况。自2001年起,每年都有上市公司新设立薪酬委员会,时至今日,仍有上市公司还没有设立这一机构。可以看出,这一决策还是上市公司的自愿性行为,监督部门还没有出台强制性条款。本文在自愿性研究情境中,考察薪酬委员会的设立动机及其经济后果,进而为两种理论的对比提供依据。 本研究在文献综述和基本理论分析的基础上,以2001-2008年沪深两市的A股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通过构建计量模型对主要研究问题进行检验。 首先考察薪酬委员会的设立动机。当监管部门对设立薪酬委员会这一决策没有做出强制性规定时,对公司来说,是否设立就属于自愿性决策。那么,进行决策的依据何在呢?有效契约论和管理权力论给出了不同的阐释。前者认为,只有当设立决策有望给公司带来收益,或者降低特定成本,才会设立这一委员会。否则,设立这一机构不是公司的最佳选择,公司也没有动机这么做。如果公司存在较高的代理成本,就有必要设立薪酬委员会,通过设计更有效的激励机制,更好地协调投资者和管理者之间的利益冲突。这时候,公司对薪酬委员会有迫切需要,因此更可能设立采取设立决策。后者却认为,CEO等高管借助自身权力进行各种形式的寻租行为,对自己的薪酬安排有很大影响。研究发现,与管理权力论相比,有效契约论的解释力更强。 其次,通过检验薪酬委员会设立前后薪酬——业绩敏感度的变化,考察设立薪酬委员会的经济后果。研究发现,在控制其他条件后,薪酬委员会的设立提高了薪酬——业绩敏感度。进行稳健性检验时,这一结论保持稳健。这表明,上市公司存在代理成本时,设立薪酬委员会这一决策可给公司带来收益,或者直接降低了代理成本。 最后,从高管薪酬水平这一角度继续考察设立薪酬委员会的经济后果。在关注薪酬委员会对高管薪酬水平是否有显著影响的基础上,进一步,笔者把薪酬总额细分为隐性和显性薪酬两类。一方面,考察隐性薪酬对公司未来业绩的解释能力。另一方面,作为对研究问题的深入、延展和补充,笔者进一步关注显性薪酬对高管风险承担能力的影响。研究发现,本文的研究总体上表明,隐性薪酬对公司未来业绩具有预测性和解释能力,同时,没有发现显性薪酬对高管风险承担能力具有正向作用。 以上证据总体上表明,首先,设立薪酬委员会适应了降低代理成本的需要。薪酬委员会与更高的薪酬水平具有统计显著性,隐性薪酬是隐性激励合约的体现,同时,激励合约没有导致高管们采取激进措施,显性薪酬符合投资者利益。这与有效契约论一致,并且与国外一些学者的观点相吻合(Kaplanand Minton2006,Jenterand Kanaan2006),这说明,过去十几年里,薪酬委员制度的引入,满足了解决代理问题、提高公司治理水平的需要。而且,与西方的资本市场上的表现一致,在公司治理质量方面有了很大提高(Holmstr(o)mand Kaplan),法律环境、机构投资者等因素促使董事会更加独立和勤勉,行使监督职能时更加尽责,在决策效率方面有了很大的提高。其次,高管薪酬的持续攀升,有效契约论框架下的分析仍然具有解释力,高管权力论的解释力似乎与现实还有一定距离。最后,必须认识到,从本质上看,有效契约论与管理权力论并不是竞争性理论,代理理论是有效契约论和管理权力论的共同基础,两者互为补充,共同阐释了高管薪酬的实践活动。 本文的创新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其一,本文从中国的薪酬委员会建设入手,在探究其设立动机、检验其经济后果中,考察两种理论在高管薪酬实践中的适用情况。这将与来自其他国家、其他实践的论据一起,共同丰富这一领域的研究成果。更重要的,本研究对中国资本市场微观主体如何作为具有指导意义。其二,在中国资本市场上,薪酬委员会的发展符合实验研究的特征。本文抓住了这样一个研究机会,相当于进行了特定的实验研究,使得研究结论免受过多噪音干扰,也节约了大量实验成本。当监管部门对设立薪酬委员会没有做出强制性规定时,对公司来说,是否设立就属于自愿性决策。本文正是在这种研究情境中,考察薪酬委员会的设立动机及其经济后果,进而为两种理论的对比提供依据。目前,国外的研究环境下,由于监管机关强制要求设立薪酬委员会,已经没有本文的这种研究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