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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平等”条约是否存在于现代国际司法体系是学术界一直争论不休的话题。要判断现代世界是否存在“不平等”条约的首要问题之一就是要判断到底何谓“不平等”条约。做出这个判断需要审查中国自1842年至1943与西方各国及日本签订的条约,通过研究这些条约的细节能更准确的判断“不平等”条约究竟包含何种条款,从而准确定义过去的“不平等”条约。但仅有这一定义并不足以明确对比当今的条约。20世纪国际司法体系中发生了很多变革,例如维也纳公约和国际法院的判例似乎已经削减各国自主签订条约的能力,同时也减少了现代世界各种“不平等”条约的数量,但这并不代表“不平等”条约不存在于当下的国际司法体系中。国际法院援引维也纳公约而做出的判决以及在起草维也纳公约时进行的辩论都表明当今仍存在某种形式的“不平等”条约。国际社会从未有效地解决“不平等”条约从而导致其中一些“不平等”条约遗留至今,尽管在数量上有所减少。事实上,今天很多所谓的“不平等”条约与中国过去签订的不平等条约相去甚远,这并不意味着这些现代条约因为不符合“不平等”条约的历史定义而成为平等的条约。最后,通过与中国曾经签订的不平等条约对比,本文将明确现代的“不平等”条约,但是现代的条约在很多方面都存在不同。现代条约与过去的“不平等”条约的区别并不在于现代条约是“平等”的,而在于它们应该用现代的视角重新定义,即充分考虑新的国家形式以及“不平等”条约的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