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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利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对单位和个人无偿地、强制的取得财政收入所发生的一种特殊分配活动,体现了以国家为主体的在国家和纳税人之间形成的特定分配关系。
然而,自二十世纪60年代初世界经济学界着手研究“绿色经济”问题开始,税收在一定程度上被赋予了新的职责。为了从根本上使环境保护得到长远的保障,增强民众的环保意识,世界经济学界在着手研究可持续发展的“绿色经济”问题时,提出了“绿色环境税收”新概念。“绿色环境税收”一词的广泛使用大约在1988年以后,《国际税收辞汇》第二版中对“绿色税收”是这样定义的:绿色税收又称环境税收,指对投资于防治污染或环境保护的纳税人给予的税收减免,或对污染行业和污染物的使用所征收的税。从绿色税收的内容看,不仅包括为环保而特定征收的各种税,还包括为环境保护而采取的各种税收措施。绿色环境税收理论的产生和实施,使税收在一定程度上被赋予了新的职责,为税收增加了宏观调控自然环境保护职能的新内容。在西方发达国家,绿色环境税收制度经过多年的施行对自然资源的保护和优美环境的创建产生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随着绿色税收理论在我国的出现和应用,如何建立绿色税收制度,以保护和改善我国的环境,促进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已成为我国税收理论界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自2003年以来,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中国新一代领导集体提出了科学发展观与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将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作为发展的重要内容。2005年2月胡锦涛总书记进一步阐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就是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就是要深入理解人与自然相互作用的规律,使经济、社会、自然得到可持续发展。可以说,这是立足于可持续发展观和当前国情的一种理论创新和运用,是绿色理论发展的新境界。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三个部分,每部分都包蕴了具体而丰富的内涵。“生产发展”其实质是经济发展,从量的增长看,中共十六大报告提出了“国内生产总值到2020年力争比2000年翻两番”的目标;从产业结构角度看,要求“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形成以高新技术产业为先导、基础产业和制造业为支撑、服务业全面发展的产业格局”;就增长方式而言,要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创建“节约型”社会。“生活富裕”是一种充实、丰盈的生活状态,可以从多个方面,用多个指标加以衡量,其中最主要的是就业状况、国民收入水平、社会保障程度、消费需求及其结构情况。“生态良好”主要是指构成生态环境的各种物质相互协调、相互制约与相互补偿,从而使整个自然界保持一定限度的稳定状态。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人类追求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必须推动科技创新、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服务业;扩大就业,增加城乡居民收入,改善社会保障事业,倡导绿色消费;促进资源环境保护,实现生态和谐。因此,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是“十一五”时期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大决策,同时也是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建立完善和全面的绿色环境税收制度在我国当前阶段显得尤为紧迫和重要。而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是“十一五”时期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大决策,同时也是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建立完善和全面的绿色环境税收制度在我国当前阶段显得尤为紧迫和重要。
本文通过从对国际绿色环境税收制度的建立与发展的考察,借鉴了国外发达国家开征绿色环境税收的成功经验。对我国现行税制进行了分析,提出了对现有税种作一些调整的设想,以实现绿色环境税的开征和管理,对我国构建“绿色环境税收”体系作了具体设想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