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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七大报告中首次提出了“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是国家从政策层面关注民生和让广大群众能够分享中国经济改革成果的进一步体现。在现阶段,从我国大多数家庭财富的构成看,住房毫无疑问仍然是家庭财产的最大部分。如何“创造条件”是公共管理部门的职责,包括制定保护财产和通过财产获得收入的政策;创造良好的市场条件和完善相关的市场监管机制;最重要的是对财产的明确界定,这样才能切实保护群众财产。不动产登记机构承担着界定不动产归属的重要职责,理所当然地应当承担为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创造条件”的任务。作为公共部门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是受国家和人民的委托为公众谋求福利的代表,达成政府目标、实现和增进公共福祉是其使命。如何正确运用人民赋予的职权、如何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如果没有尽到应尽之责要承担什么样的后果是作为一名不动产登记人员应该思考的问题。 本文首先从不动产登记机构的公共责任入手,以对发达国家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比较研究为背景,分析了我国现行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局限性;再以《物权法》所确立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为研究对象,从公共责任的视角提出了登记机构对于不动产登记实务中诸如登记的公信力、登记审查、登记错误赔偿责任等的自我完善措施。论文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对不动产登记机构公共责任的界定,包括公共责任的内涵、类型、构成要素,并着重对公共责任中的侵权责任及其形式作了介绍;通过对我国不动产登记机构性质的分析,推定不动产登记机构所承担的公共责任内容是:行政责任、法律责任、政治责任、职业责任、道德责任和侵权赔偿责任。 第二部分是对发达国家不动产登记制度比较及研究,阐述了三类不动产登记制度:契约登记制、权利登记制和托伦斯登记制及其特点,并比较评价其优缺点。其目的是为分析我国现行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局限性和《物权法》所确立的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合理性提供参考。 第三部分先对我国现行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局限性进行了剖析,然后对《物权法》规定的包括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登记簿制度、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制度和不动产登记效力、登记机关审查职责、登记错误赔偿责任等一系列关于不动产登记的基本制度和原则进行了较为详细的阐述。 第四部分笔者着手对不动产登记实务中三个主要问题:登记的公信力、登记的审查和登记错误赔偿责任进行分析并提出了若干建议。关于登记的公信力,通过对其概念和公共责任的分析后,提出了提高公信力的有效途径:一是严格实行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二是让导致登记错误的人承担相应的责任;三是力所能及地进行登记真实性审查;四是实现登记簿管理的程序化和标准化;五是积极开展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来改正或修正登记错误以保障登记的公信力。关于登记审查,由于《物权法》已基本确定了实质审查的主要倾向,因此,文章通过对实质审查的优缺点及其必要性实事求是的分析,推测了其公共责任,进而提出了法律规定的“查验”、“询问”和“实地查看”在实务中应如何把握的建议。关于登记错误赔偿责任,文章先推定了不动产登记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之后对赔偿责任的履行和公共责任的体现作了论述,最后提出了应对措施,包括加强人员培训、规范登记程序、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登记的准确性、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设立赔偿资金以及呼吁引入职业责任保险制度等。 通过以上四个部分的论述,笔者认为:如果不动产登记机构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和公共责任的要求切实履行其职责,那么其对于人民群众财产的明确界定和充分合理利用,对于整个社会公共福祉的增加应该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