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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先权利制度是商标法一项重要的权利保护制度,尽管在01年的商标法修订之前,商标法曾以《商标法实施细则》以及《民法通则》的诚实信用原则的方式为与在后商标权发生冲突的民事权利提供一定的救济,然而在先权利制度的正式确定是在2001年修订商标法之后,其通过《商标法》第9条及31条的规定,明确了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从而赋予在先权利对抗在后商标权的权利,使得侵犯在先权利的商标申请或商标权因此而无法获准注册或被撤销商标权。然而目前的立法仅限于此,并没有对在先权利作进一步的规制,即对于何为在先权利、在先权利具体包括哪些民事权利类型等问题没有作明确的规定,导致了司法及行政执法实践中存在众多的不协调、不统一的做法。因此,有必要探讨认定商标法在先权利的一般规则,并据此认定商标法的在先权利的具体范畴。首先,文章开篇即对商标法为在先权利提供保护的主要争议及规制原因进行了一定的分析,对在先权利保护在商标法中的地位及重要意义做了一定的概述。接着,分析了在先权利的本质特征及与商标权相关的在先权利的冲突的情形,并通过对我国目前关于商标法的在先权利的主要立法内容的分析,指出我国对在先权利保护存在的立法缺陷,这样为下文分析商标法在先权利认定的主要规则及在先权利的具体范围奠定了基础。再接着,根据在先权利的本质特征得出判断商标法的在先权利的一般规则,即混淆原则和利益平衡原则。最后,根据在先权利的具体特征、认定规则以及相关民事权利的具体属性、特征等,可得出商标法的在先权利主要包括在先取得的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知名商号权、知名域名(权)、肖像权、知名人物姓名权、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等。通过为商标法的在先权利确定可行的认定规则及具体权利范畴,不仅有利于解决目前立法及司法、执法中的种种困难,为各民事权利提供更有力、更全面的保护,还为往后产生的新型权利提供明确的判断依据,使商标法的在先权利范围不断适应新时期的社会发展要求及公民的权利需求,更有利于商标法的不断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