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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是整个人类和生物界赖以生存的必备条件,由于近现代以来城市化进程的飞速发展,阳光也变成了一种“稀缺资源”,被披上了“权利”的外衣,是为阳光权。本文即对现实生活中广泛存在的阳光权纠纷进行了分析,来寻求公平、妥善地解决此类纠纷的途径。 本文从阳光权的性质入手,参考借鉴国外先进的法学理论和立法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综合运用历史分析、比较分析、辩证分析以及理论联系实际等分析方法,试图对与阳光权有关的法律问题作出全面的分析,并提出解决相关纠纷的办法。全文共分为四部分。 第一部分是阳光权概述,包括阳光权的性质、概念和特征分析。该部分通过历史的和比较分析的方法,对阳光权性质的相关理论和立法进行了研究,并以此为基础给阳光权下了定义。笔者认为,阳光权是依附于不动产相邻的事实而产生的、兼具财产性利益和人格性利益而又侧重于后者的权利,它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接受充分日照、维护自己的生活品质、保持自己有尊严的生活的权利,它是一项基本人权,任何他人不得侵犯。这是本文研究的基调。 第二部分是关于阳光权保护的国外立法例考察。该部分重点考察了德国的“不可量物侵害制度”、法国的“近邻妨害制度”、日本的“忍受限度理论”及人格权保护制度、以及英美法系的“Private Nuisance”制度等,并通过比较评述其优劣,以为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参考借鉴。本文认为,各国立法例的发展演变及其内容反映了生活环境利益的价值在现代社会得到了凸显,但为了兼顾社会发展和人们提高生活品质的要求,利益衡量精神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充分的运用。这就是各国处理阳光权纠纷的最基本的立法思想。在具体的法律构成上,各国的规定各有差异,但相比较而言,无过错的侵权构成是最契合时代特征并能妥善解决纠纷和最大限度地保护受害人的法律构成模式。 第三部分是我国阳光权保护的立法现状及其完善。该部分论述了阳光权的行政法保护和民法保护问题,从法律规制和法律救济两个方面介绍评析了我国的立法现状,并提出了立法完善的建议。具体而言,在公法规制上,应尽快完善相关的行政法律法规,提高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水平、加大其管理力度并使之规范化;行政处罚措施要得当,应视具体的建造行为违反城市规划的严重与否来决定采取何种处罚措施;同时还应实现公、私法在处理阳光权纠纷上的相互协调。而在私法调整上,应采取无过错的侵权行为构成模式来处理阳光权纠纷,对受害人的所有损害进行全面的救济。但考虑到社会发展的需要,在法律构成要素的判断和具体救济措施的采取上,应充分贯彻利益衡量的精神。 本文最后一部分是结语。该部分对阳光权进行了延伸意义的讨论,将以阳光权为代表的权利束类型化为“生活环境权”。民法应关注这一新型权利,并在今后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将生活环境权予以独立,以更大程度地满足人之为人的基本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