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基层法律服务,是指在广大农村的乡镇以及城市的街道社区所设立的基层法律服务所,通过其工作人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当地的政府机关、群众自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以及公民提供法律服务。 基层法律服务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行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一种社会法律服务的形式,与律师、公证等共同构成中国社会法律服务的提供者。在20多年的历史中,基层法律服务对于满足中国基层广大人民的法律需求起了不可磨灭的作用。到2003年,全国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有2.6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9万余人,而同年全国的律所是1.1万,律师14万左右。 但是如此庞大的一个群体,如果搜索一下相关的文章,却发现很少有人关心。而国家自2000年以来,对基层法律服务采取了一种抑制的态度,致使基层法律服务举步维艰。本文主要目的就是对基层法律服务进行一个较为详细和全面的介绍,通过观察基层法律服务的现状来发现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对基层法律服务的未来提供一些建议。 本文在第1章中对基层法律服务的发展进行了概述,并且在发展中提到了国家的政策。通过该部分介绍使读者对基层法律服务的发展有一个简单了解,也说明国家的政策在其发展中的作用。 在文章主要部分,本文将基层法律服务分为三个部分来介绍,分别是基层法律服务的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的工作人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及基层法律服务的职能。通过分别介绍,使读者对基层法律服务的了解更加全面。 在第2章关于基层法律服务所中,分别介绍了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性质、设置、数量、内外部的管理以及基层法律服务所与司法所和律师事务所以及人民调解的关系。在性质上,由于国家的政策多变,因此各地的情况相当不同。目前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既有与司法所合署办公,属于基层政权性质或者合署办公但是职能分开的,也有与基层法律服务所分离的事业法人性质的,还存在部分社会中介性质。不过,从目前的发展以及更好地发挥基层法律服务的职能来看,事业法人性质应该是大势所趋。在设置上,通过与律师事务所的比较,可以发现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设置具有地域性,并且相对简单。而在数量上,基层法律服务所虽然呈下降的趋势,但是在绝对数量上仍然很多。在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管理上,外部由司法行政部门管理,而内部则是由主任负责。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管理比较松散,需要行政部门加强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社会保障也存在问题。通过与司法所和律师事务所以及人民调解的关系的分析,发现在一些地区基层法律服务所、司法所和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一套人马,三块牌子”,国家正在推进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司法所的两所分离,而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所有区别,也存在一定的竞争。 在第3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中,主要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准入制度、数量和素质进行了分析。《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准入有着明确的规定,但是由于国家停止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一些地方停止了准入,还有一些地方开始自己设定准入制度。针对这种情况,国家应该将司法考试作为准入资格,但是在要求上应该低于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数量近几年呈下降的趋势,但是总数量仍然与律师不相上下。各地都很重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素质问题,采取了一些措施来提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素质。但是,由于准入制度和经费、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素质还需要进一步提高。这需要从思想政治素养、执业道德和专业素养三个方面来加强。 第4章介绍了基层法律服务的职能。与律师相比,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可以代理除刑事案件外的一切案件,并且可以办理非诉方面的业务,可以说职能非常广泛。从职能各方面的指标来看,虽然2000年后数量上呈下降趋势,但是基层法律服务所所提供的法律服务仍然是很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在社会法律服务方面可以说起着重要的作用。但是,在现在的很多文章中认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能有偿代理诉讼,应该响应国家的政策趋势,在大中城市让法律工作者退出诉讼领域。本文针对支持这种观点的两种理由: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退出诉讼顺应世界潮流和我国的法律规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无权代理诉讼进行了反驳,分别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和中国法律的实际规定提出,中国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权从事诉讼活动。 第5章,在前面对基层法律服务的机构、人员和职能的分析的基础上,本文对国家的“法律工作者退出大中城市的诉讼领域”的政策进行了分析,认为虽然在一些大城市,如上海和广州已经采取了措施来使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退出诉讼,将基层法律服务所转化为诉讼调解机构或者律师事务所,但是在中国的大部分地区,无论是城市还是农村,都是需要基层法律服务的存在。尤其是农村,基层法律服务存在是有合理性的。因此,本文认为应该由各地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解决这个问题。而针对目前基层法律服务存在的问题,本文认为不一定非要通过要求基层法律服务退出诉讼来解决,是可以通过一些措施来加以修正的。比如说将基层法律服务所定位为事业法人性质,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准入纳入到国家司法考试中,对基层法律服务的执业范围和地域进行限制以及加强司法行政机构、政府和作为自律性组织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协会对基层法律服务的管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