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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我国上市公司全面引入独立董事之时,正好赶上美国爆发一连串的公司财务丑闻,给该项制度笼罩上了一片阴影。美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失效,是缘于制度本身固有的缺陷,还是实施中的错位,抑或两者兼而有之,问题的根源究竟在哪里?是从根本上抛弃“不合国情的舶来品”,还是应当扬长避短,予以借鉴、吸收、改造并进而创新?我国上市公司引入独立董事的制度基础与美国有哪些不同,制度设计为什么与美国不一样?为何想当独立董事的人趋之若骛,而已经受聘的独立董事又纷纷辞职?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的实施效果如何,主要存在哪些问题,制度设计怎样才能更好?关于独立董事的一系列问题,已经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本文试图运用新制度经济学、企业组织理论、经济分析法学等分析工具,对此进行较为深入的探讨,并为我国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改善提供建设性意见。 本文由8个部分组成。除第一章序论、第二章文献回顾和最后部分结束语之外,分为独立董事制度的基础、独立董事的功能、独立董事的制度构架、独立董事的责任、独立董事的保障5个部分。其主要内容和基本观点归纳如下。 第一,探究独立董事制度的起源及其经济原因。认为独立董事起源于欧洲工业革命早期的外部董事,美国则是最早完成从外部董事向独立董事制度转换的国家。它固然根植于“一元制”的治理模式,但在股权高度分散基础上日益壮大的机构投资者是推动股东运动的生力军。美国高度自由的经济环境、极其活跃的公司购并市场以及人数众多的企业家阶层,也是促进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企业组织变革的重要原因。另外,阻遏公司发生财务丑闻,为内部董事、经理人员构筑安全屏障,则是执行公司业务的董事、经理接受该项制度内在动因。 第二,论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缘于其外部性和无关联性。独立董事的法律地位不同于内部董事,他们与公司之间只有委托代理关系而无雇佣关系,外部性是其独立性的前提,无关联性是保证其独立性的关键所在。美国安然公司几近90%的外部董事比例,没有预防、阻止财务丑闻的发生,主要原因就是外部董事丧失独立性,形式上的独立董事职位实际上由关联度很高的外部董事占据。为了保障董事的独立性,应当针对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特点,在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人数比例、选任机制、报酬方式等方面进行一系列改革。 第三,主张独立董事的功能定位在于强化监督而非当好参谋。国内外诸多公司治理建议以及学界均认为,独立董事的功能定位为当好参谋和强化监督,且前者对于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更有价值。本文主张从制度变迁的内在规律、企业组织设计的基本要求,以及美国、日本、我国的现实需要来看,独立董事的功能定位在于强化监督而非当好参谋,咨询、顾问的角色无须独立董事担当。简单的博弈模型以及实证资料表明其功能的实际效果不能高估,独立董事本身的监督和激励机制值得疑问,我国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关系也没有解决,故应当进行重新设计,舍去并列制,改采选择制。 第四,从权责利结合、权利义务相一致的视点入手,独立董事与一般董事的责任有所不同,应适当减轻其责任。证监会以同样的标准处罚“郑百文”陆姓独立董事的做法,虽然有一定的法律依据,但是不符合经济学、管理学的原理。它不但对于被处罚对象有失公平,而且也会阻吓大批优秀人才充任独立董事。在围绕独立董事制度设计的不同力量及目标的博弈过程中,国家行政制衡的作用应当淡化,股东自我救济特别是直接诉讼及代表诉讼的制度应当建立和加强,而董事可以适用经营判断原则,并允许公司通过章程、股东大会、监事会决定减免独立董事的法律责任,同时推广董事保险制度,以解除独立董事任职的后顾之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