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临时仲裁的英文名称为Ad Hoc Arbitration,意为专门的、特别的、服务于某种特别目的的仲裁。临时仲裁是相对于机构仲裁而言的仲裁制度。只要没有常设仲裁机构对仲裁事项进行实质性的管理和控制,而由当事人通过有效的合意的方式组成了仲裁庭并进行的仲裁,就可以认为是临时仲裁。 在机构仲裁风靡全球的今天,临时仲裁以其程序灵活、费用低廉、快速高效的优势,仍然备受当事人的青睐,在国际社会上也得到了普遍的承认和尊重。1958年6月10日在纽约签定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简称《纽约公约》)第一条第2款规定,仲裁裁决”一词不仅指专家选派之仲裁员所作裁决,亦指当事人提请仲裁之常设仲裁机关所作裁决。此款明确了临时仲裁和机构仲裁的裁决都是该公约接受的仲裁形式。然而在我国,《仲裁法》只规定了机构仲裁,没有在中国境内赋予临时仲裁的法律地位。《仲裁法》第16条和第18条将仲裁机构的约定和约定的明确性是作为仲裁协议有效的一项必备要素予以规定的。按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对于当事人约定的机构不是仲裁委员会,约定的仲裁机构不存在,或只约定了仲裁地点(即使该约定地点设有常设仲裁机构)的,仲裁协议均无效。即我国将仲裁协议中是否约定或是否明确约定了仲裁机构作为认定仲裁协议是否有效的标准之一。临时仲裁的一个显著特征便是不要常设仲裁机构的协助,直接由当事人指定的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进行仲裁。这样的规定就间接地否定了临时仲裁在中国内地的合法性。 多元化的社会需要多元化的争议解决方式,临时仲裁的缺失已给我国涉外仲裁业的健康发展带来了巨大的阻碍。本文正是基于对历史和现实的考察,从概念分析入手,探讨了仲裁制度的本质属性和内在价值。通过比较临时仲裁和机构仲裁的异同,证明临时仲裁对比机构仲裁的比较优势,在借鉴国外和国际先进的临时仲裁的理论与实践的同时,提出在我国构建临时仲裁具体制度的构想。 本论文分为以下部分: 第一部分是概括性的论述,一方面界定临时仲裁的概念,采用广义的定义去解释临时仲裁。另一方面,介绍临时仲裁从萌芽到确立,再到蓬勃发展的历史发展阶段,以及中国临时仲裁的立法实践现状。 第二部分透过仲裁的性质来分析临时仲裁的本质,通过从仲裁的社会作用,仲裁的诉讼化,和临时仲裁的本身特质的分析来探讨临时仲裁的内在价值,并找出其存在的根本意义。 第三部分运用比较的方法,具体阐明机构仲裁的概念和特点,分析临时仲裁与机构仲裁的异同,以及临时仲裁对比机构仲裁所具有的优势。 第四部分介绍国内理论界对临时仲裁制度的争论,考察临时仲裁制度的国际法律渊源和国外法律渊源,论证我国建立临时仲裁制度的重大现实意义,并提出解决方案——构建临时仲裁制度的具体构想。 综上所述,我国《仲裁法》中临时仲裁制度的缺失,是与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国际立法实践的趋势相背离的,同时是对当事人仲裁自治权的限制,这也有悖于法律对公民私人自主权的保护精神。临时仲裁的存在,满足了当事人在解决纠纷时的选择机会,也赋予了当事人充分行使私权利的机会,降低了国家和个人解决争议的成本,提高了效率。总之,尽快在我国建立临时仲裁制度,既是我国市场经济向前发展的需要,也是完善公民私权利保护乃至推进我国法治建设的内在需求,更是我国的法制发展和国际接轨的重要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