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本文所说的农民工NGO是指那些以外来工权益保护为主要目标,专门或者主要的业务是从事劳工权益宣传和参与行动的,独立于政府部门或其群团组织(工青妇组织)之外的非政府非营利组织,但这个概念并不排除农民工NGO与政府部门或其直属的群团组织保持合作关系。 农民工NGO在维护农民工权益发展的过程中,推动了国家治理机构即政府的相应改变。与此同时,农民工NGO也不断建构着社会大众对农民工问题的看法。那么,农民工NGO为何会出现?农民工NGO的生存空间如何?其组织网络如何?对体制内外的资源依赖性如何?对政府治理措施起了什么作用?政府对其有什么控制策略?针对政府的控制策略,农民工NGO生存策略是什么?农民工NGO内部组织环境与外部组织环境有没有发生改变?这种变化是什么?为了回答这些问题,本文进行探索性研究,尝试从农民工NGO发展历程出发,特别是从农民工NGO与政府不同时期的互动关系出发,分析这类NGO的生存策略。 本文从两个方面对农民工NGO展开分析,分别是从组织内部运作方式、组织与企业、政府的关系进行分析。从组织内部环境来说,本文主要从农民工NGO组织行政运作方式、服务项目开发与管理等方面展开分析。研究发现,农民工NGO经历了从服务项目的专一性到多样化的过程,农民工NGO在组织行为上呈现出组织趋同化、组织生存形态多样化的特点。从组织外部环境来说,农民工NGO与国家、社会、服务对象的关系在不同时期也有所变化,本文重点探讨农民工NGO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政府对农民工NGO的政策经历了从“反对”、“不支持不反对”到“有限度的合作”的变化。农民工NGO组织环境变化背后的逻辑在于国家、社会、市场三者的力量关系发生的变化。研究发现,国家根据农民工NGO动员服务对象的程度和深度不同来判断农民工NGO的辅助能力和挑战能力的大小,采取不同的策略来对其进行分类控制;相应地,农民工NGO也会据此来调整自己的活动方式。本文尝试提出农民工NGO“层递式赋权过程理论”,认为农民工NGO可以通过递进的方式推动服务对象发展,NGO从业者需要有策略地开展不同层次的工作,以此推动组织最终目标的实现。 本论文共分七章。 第一章讨论研究的理论基础,对现有相关文献进行梳理。本文分别从新制度主义理论和“国家——社会”理论出发,对农民工NGO组织运行逻辑、不同组织化主体在服务对象维权过程中交易成本的对比等进行分析,并结合组织化理论中非政府组织与制度化的集体行动关系进一步挖掘非政府组织与政府治理之间的关系,以此探讨国家与社会的关系。 第二章在分析农民工NGO的一般性特点的基础上,从组织类型学的角度对农民工NGO进行分类,分别从组织紧密程度、组织身份获得方式、组织服务场所、组织扩展动力等四个方面进行区分。另外,为了更明确农民工NGO的特点,文章就农民工NGO与其他类型的NGO做了简单的区分。 第三章着重说明本文的研究方法、研究创新与局限、研究价值立场方面的情况。从研究方法上来说,本文采用案例分析法对所收集到的资料进行分析。本文主要从理论意义、实践意义、方法论及方法意义三个方面来谈本研究的创新。本研究的局限也很明显,无论从研究问题理论把握,还是研究对象实践的深入了解、方法论上的理解与运用上,都有一定的局限性。从研究价值上来说,无论从研究问题的选择、研究过程的实践体验还是研究者价值反思上来与,均有明显的价值倾向。但是,在资料的收集及分析过程中,笔者力图做到价值中立,客观地分析问题。 第四章分析农民工NGO组织内部环境。本研究分析农民工NGO内部管理方面,特别是组织决策过程方面、工作人员的激励与保障方面的特点。在管理模式上,基本上是采用项目管理与会员制的模式。另外,在经过十余年的发展,农民工NGO出现自组织现象,组织特点上表现出趋同性,并同时呈现专业化与多样化特点。 第五章是本文的重点。本部分分析农民工NGO与政府的关系,特别是农民工NGO在政府分类控制策略下的生存策略。本章将与农民工NGO相关的政策发展历程分为三个阶段,以此来分析政府与农民工NGO之间的关系。2003年前,二者是相互试探的关系;2003-2007年,二者呈现出竞争性成长的特点;2007年后,二者探索双方认为适当的合作关系。本文进一步对两者的发展前景从理论上进行分析,认为无论是合作伙伴视角还是相互赋权视角,政府通过制度化渠道可以更为有效地处理好政府与农民工NGO之间的关系。 第六章分别从农民工NGO的历史任务、农民工NGO行业规范与社会公信力的建立、政府分类控制前景等三个方面来分析农民工NGO发展前景,提出农民工NGO在注重自身健康发展的同时,政府也需要积极调整相应的政策法规,特别是从制度供给的方面引导农民工NGO朝向符合国家利益、服务对象利益的方面发展,对农民工NGO从业者给予适当的保障、激励与约束,从而规范行业发展。 第七章就农民工NGO的发展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本文的初步建议是:一是沿用现有的社团管理法,研究农民工NGO与工会之间的衔接。二是改革现有的社团管理法,厘清社团管理部门的角色、定位和功能。三是制定民间组织法促进法规,推动非政府非营利组织获得不同形式的法律主体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