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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了《刑法修正案(八)》,这无论是对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还是对刑法理论研究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汽车数量的急剧增加,成为世界上产销第一的国家,由此也带了一些社会安全问题。交通事故每年发生数量越来越多,其中醉酒驾车、追逐竞驶行为引发重大交通事故数量更是触目惊心,成为社会公众的重大安全威胁。行政法规对危险驾驶行为的惩罚力度尚不够,刑法做为社会最后能用的手段应该发挥它应有的作用,危险驾驶行为也正式地进入了刑法的调整范围。本文将对危险驾驶罪相关问题进行研究,通过分析该罪名的概念和特征,分析常见案例中的一些可以引起我们思考的问题,同时对相关罪名的联系与区别进行阐述,希望有助于司法实践,从而科学合理的量刑。本文分为以下六个部分:第一部分,对危险驾驶行为用刑法调整必要性分析。本部分将要分析危险驾驶行为刑法调整的必要性,危险驾驶行为带来的社会危害性,其它调整手段力度不足,让社会中人们对自己危险行为的约束不够严格。刑法介入此领域是社会的需求,法律应该以社会需求为基础,危险驾驶行为写入刑法也是社会需求这一客观存在的反映。本部分主要有三小节,第一节阐述社会经济条件的具备,第二小节阐述在以前的行政法规对醉酒驾车与危险驾驶行为调整不够有效,第三节主要阐述我国文化因素的背景。第二部分,“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生活在信息时代中,我们就要努力获取信息,广泛全面吸取他国在危险驾驶立法方面的经验,对完善我国的立法、司法实践和促进法学研究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价值。外国对危险驾驶行为刑法规定,与我国刑法规定存在差别,外国刑事立法早早对于此类危险驾驶行为进行了调整,本部分选取典型国家的法律,进行对比分析,能让我们看清楚我国现行法规存在的优点与不足,更好地去借鉴外国的立法经验来为我国的立法、司法服务。本部分有三小节,第小节主要阐述在外国的刑法典中将危险驾驶行为作为一个单独的罪名来处理,第二小节主要阐述将危险驾驶行为按其它的罪名来处理,第三小节是对外国法的总结。第三部分,刑法规定的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分析,本部分要着重对危险驾驶罪的概念、其构成要件进行分析,来更好地理解该罪名,正确适用它,本部分主要对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进行分析。第四部分,展开对危险驾驶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别与联系的探讨,弄清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间的区别与联系,做到正确的定罪量刑。这三个罪名存在交叉关系,对它们联系与区别搞清楚十分有必要的。本部分为二节,第一节是对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联系与区别的阐述,第二节是对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的区别的描述。第五部分,危险驾驶罪现行的量刑标准问题。做为一个新罪名,对该罪名的量刑适当也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全国各地尽量要统一标准,同时也要考虑相关影响定罪量刑的因素,根据具体案情做出有公信力的、体现公平正义的司法判决。本部分主要是本人关于危险驾驶罪定罪量刑时需考虑的因素的阐述。第六部分,危险驾驶罪的立法完善相关建议。危险驾驶罪的法条表述不够清晰明确,特别是对追逐竞驶行为的定义不够清楚,在刑种的设置上也略显单一,危险驾驶罪打击范围也有可调整之处,如何去完善是学界应该去重视思考的问题。第一小节主要是关于法条的罪状描述完善的建议,第二小节是刑种丰富化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