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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加入WTO后,商会推动经济国际化的作用日益凸出。尤其是在我国经济体制转型时期,商会更是政府经济管理职能转变的重要途径和载体。同时,新涌现的非公有制经济阶层也对商会的发展寄予厚望。本文提出的商会是双重代理人的观点,对明晰商会的职能定位,促进商会的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本文的目的是通过中德商会公共职能的比较研究,力求从理论和实证的角度探索商会改革的途径与方法,明晰商会未来的发展方向和价值定位。为商会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为政府加强与商会的合作共治提供政策建议。
本文主要内容是运用公共管理的委托代理理论和博弈理论,从政治、经济和社会三个方面对中德商会的公共职能进行比较,寻找我国商会与发达国家商会的差距,探索我国商会的努力方向并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本文创新之处体现在从公共管理的视角,运用交易成本理论、委托代理理论、制度博弈论来探究中外商会制度差异的根本原因。在研究过程中能坚持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西方经济学理论、社会学理论、公共管理学理论相结合,透过现象看本质。
本文认为,商会作为政府和社会的双重代理人,不仅应承担起政府赋予的公共职能任务,成为政府管理社会的助手,还应代表并维护新生非公有制经济阶层的合法权益,成为他们联系政府、联络社会的桥梁和纽带。为此,政府应给予商会相应的法律地位,赋予相应的权利和职能,逐步确立商会在经济社会中的主体地位和行业管理中的权威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