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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盗窃,顾名思义,可理解为是发生在网络空间并通过利用各种网络技术性手段实现的盗窃行为。网络盗窃作为传统盗窃犯罪的网络化表现形式,其实质与传统盗窃犯罪并无二致,但网络本身存在的许多特性,如扩散性、延展性、虚拟性、信息化、可复制性等,都决定了网络盗窃相比一般的传统盗窃行为来说都更加难以规制,案件发生后也常常给侦查机关的证据搜集与案件侦破带来挑战。在此背景下,如何认识网络盗窃犯罪以及如何认定网络盗窃犯罪的既未遂标准将会为实践中进一步打击网络盗窃犯罪提供更多帮助。盗窃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是否达到既遂应当遵循相应的认定标准,传统盗窃犯罪的形式多种多样,其本身既未遂形态的认定理论已经十分复杂,网络盗窃犯罪作为盗窃犯罪的一种特殊形式,其既未遂的认定也应当遵循盗窃犯罪在认定既未遂形态时的判定路径。关于传统盗窃既未遂标准的理论,学界一直存在争议,争议观点大体有接触说、藏匿说、转移说、损失说、失控说、控制说以及失控加控制说等,这几种学说如何针对传统盗窃既未遂认定进行适用,以及如何进一步适用于网络盗窃犯罪的既未遂认定都值得研究讨论。本文通过对网络盗窃既未遂的基本问题、认定理论、具体类型进行分析,进而结合实践中具体形式的网络盗窃行为,提出对网络盗窃行为既未遂的认定观点和法律适用建议。文章主要讨论了以下问题:第一,笔者通过两个实践中的案例初步提出研究网络盗窃既未遂标准的必要性;第二,通过研究传统盗窃罪概念的方法分析网络盗窃的概念,比较网络盗窃犯罪不同于传统盗窃犯罪的特点并结合文中案例介绍了实践中常见的网络盗窃案件类型;第三,认识到网络盗窃作为盗窃犯罪的一种,其实质与传统犯罪的实质相同,因此要从传统盗窃的角度出发对既遂标准的理论观点展开分析,进而提出作者认为合理的适用标准并对其进行了论证分析;第四,结合传统盗窃的各种既未遂理论学说对网络盗窃犯罪既未遂标准的认定进行了分析,讨论得出不适用于网络盗窃既遂的认定标准并提出了笔者认为适用的认定标准及适用建议;第五,分析了本文中所举两个案例的既未遂问题,并提出了电子货币盗窃和虚拟财产盗窃的既未遂及其相关问题的认定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