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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7月24日,韩国修改商法允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一人公司。修改后的韩国商法对股份有限公司及有限责任公司而言,立法者虽没有正面规定一人股东可以设立一人股份有限公司及有限责任公司,但是在条文解释上允许可以设立。2005年10月27日,中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允许设立一人公司。确认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地位并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注册资本额、出资方式、财物审计及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等相关制度做出了具体规定。就一人公司所做出的修改在中国公司立法发展的历程中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这是两国对现存的大量实质意义的一人公司的承认而采取的适当立法措施,是两国公司立法方面的一大进步。但与世界先进立法相比,两国公司法对于一人公司制度的规定及其立法技术方面尚有诸多缺陷与不足,有待立法的进一步完善。本文从两国一人公司法律的立法发展情况及法律制度的比较,分析两国公司法中关于一人公司法律制度的缺陷,并提出对两国一人公司制度立法完善的些许建议。希望两国的一人公司依法蓬勃发展,成为两国经济建设中的重要力量。
一人公司从其产生的那天开始,就招致了人们很多的非议,但无论立法和司法如何看待一人公司,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仍然客观存在,而且不断增多。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中的代表国家均越来越多以立法承认一人公司的法律地位的形势下,两国顺应国际潮流,结合两国本身的国情,允许一人公司存在。韩国政府对实质意义的一人公司存在的问题以及由此派生出来的严重后果非常重视,虽然在2001年修正了商法允许了一人公司的存在,但是在具体实践过程中对此商法修正案仍在不断进行过检讨。中国现阶段市场诚信制度尚未完全建立,从一定层面上看允许一人公司存在是有很大风险的。但是任何一种事物都是有利亦有弊的,一人公司既有传统公司的优势又具有自己的特点,是适合中小企业的一种重要企业组织形式,其存在必然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各类公司的发展,有利于健全健康有序的经济秩序。假如一人公司不具有社会效益等的优点,那么即使存在更多实质意义的一人公司,笔者也相信立法者不会以符合社会上愈来愈多实质意义的一人公司存在趋势的要求为理由,而在法律上承认一人公司的。一人公司既然有社会利益而且广泛存在,那么为了其正常秩序和保护合法权益,我们就要继续深入研究一人公司与传统意义上的公司之间的区别,而采取正式明文立法措施。这是因为除非强烈保持公司社团性,实质意义的一人公司是永远存在的,这个问题对两国来说都不例外。
本文第一章从“一人公司”产生的理论基础及其在世界范围的发展状况着手,阐述了“一人公司”目前的分类情况及其目前存在的社会价值;第二章分别阐述了韩国、中国关于“一人公司”法律制度的立法发展情况,明确清楚了两国“一人公司”制度的立法渊源与法律规制的具体操作;第三章重点对两国“一人公司”法律制度的立法背景、法律性质、人格制度、财产关系、法律规制、监督体系、设立程序、组织机构等方面进行了比较,得出了两国“一人公司”相近及不同之处;第四章结合了第三章的分析比较,对两国公司法中关于“一人公司”法律制度及司法实践中的缺陷及完善提出建议;最后在第五章中得出结论,找到共同能够进行参考及进步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