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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资源不一定是能源革命的主角,却一定是能源革命的基础。石油资源所有权不一定是能源法律革命的核心,却一定是能源法律革命的基石。从能源革命到能源法律革命,再从能源法律革命到能源革命,石油资源所有权的制度设计与安排始终决定并影响着这两种革命的进程。
无论能源历史如何演绎,惟有石油资源长期、广泛、深度决定和影响人类社会存在与发展。国家石油资源所有权既是政治,也是经济,无论一国政治、法律、历史与文化传统如何影响。国家对石油资源的支配是高于经济层面的政治安排,无论一国的经济命脉,社会稳定与能源战略如何选择。
国家石油资源所有权对外混同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对内彰显为自然资源产权。国家石油资源所有权的制度实现是自然资源产权的制度实现,社会交易成本较低因而成为内在制度绩效,而保证国家石油安全和有效供应成为外在制度绩效。
国家石油资源所有权代表与代理人及其产权结构直接决定着国家石油资源所有权的制度绩效,国家石油资源所有权的法律实现、经济实现、程序实现及过程实现和国别实现皆起因于法律对其进行的设计与安排。
国家石油资源所有权的法律实现以石油资源所有权与矿业权的制度交易如特许、租赁为形式,以政府对矿业权初始安排及其投资规范、产权交易为内容,国家必须对矿业权的效率负最终责任。
国家石油资源所有权经济实现以国家收益如租金与税费为形式,以石油资源所有权与矿业权效率及其交易成本与收益的合理负担为内容,国家收益的保证矿业权人投资与回报成正比,中央与资源所在地利益均衡分配。
国家石油资源所有权的程序实现以石油资源评估、竞争性交易、石油合同及行政确权为形式,以石油资源所有权与矿业权有效实现为内容,法律必须对程序做出公平、效率设计与安排,同时要减少政治过程与交易过程的交易成本。
中国国家石油资源所有权在计划经济中孕育,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诞生,在体制不断改革中成长。完善国家石油公司制度,培育多元产权主体,打通石油资源所有权与矿业权制度交易的关隘,加强监管,并逐步形成竞争性机制,以及公平界定投资者与所在地政府税费负担已经成为中国石油资源所有权制度实现的首选。
中国国家石油资源所有权的制度实现就必须使其从原则成为规则。自上而下制度结构的改善特别是形成制度互补固然是制度有序的理想,但从能源法开始,特别是《石油法>中进行突破也不失为一种制度创新的路径。关键是要明晰产权及其边界,确定有效率的交易规则。
本文采用制度分析的方法进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