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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自1997年起才成为复合多法域国家,其时,关于区际间的冲突法解决问题,只有类推适用1987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的第八章“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及相关的司法解释。现在回顾起来,囿于当时时代的局限,这些法律的制定,尤其是关于婚姻财产制的法律适用部分非常简陋,早已不能与时俱进,配合时代发展环境的需要,而2010年10月28日出台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是一个至关重要的转折点,它标志中国区际私法发展上了一个新台阶,打开一片新格局。 本文试图总结,从《民法通则》时代到《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时代,期间20多年来,中国区际私法从诞生、成长所走过的发展轨迹,以及曾经或将来仍然要面对的一些挑战和难题,同时对此等问题,从司法实践的角度,进行一些讨论和探索。 在《民法通则》时代,对区际婚姻财产法律冲突课题,内地的法律实务界处于一片漠然,甚至普遍存在一些对法律的基础认识错误,致使产生一片乱象,问题却从来没有受到应有的正视和纠正,对国家法治建设和司法公信力因而造成不良影响。本文使用了相当篇幅,尝试讨论和分析这些现象,目的是希望在这区际私法发展转接的时刻,能够总结一些经验以供参考。 中国的“一国两制”区际私法模式举世无双,基于宪法因素介入,对于未来中国区际私法蓝图的规划,本文大胆提出“宪法抗辩权”的建议,希望能够启发一点有创意的思路。此外,本文主张,中国各法域未来的立法,宜应区分国际私法和区际私法,于是提出了“区际公民身份”、“重构区际私法因素”的一些新想法。 大陆地区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具有物权属性,而中国其它法域的法定婚姻财产制,实行的是分别财产制,之间所起之碰撞在所难免,而且相当激烈,尤其产生直接影响第三者的交易安全问题,本文称此现象谓“夫妻共同财产制漩涡”。在现今世代,没有必要消灭这种差异,问题是如何可以一定程度缓解激烈的碰撞和冲突。本文尝试初步探讨一些可能性。 香港地区的回归信托、推定信托构成了香港婚姻财产法的一个组成部分,此法律制度向来为大陆法系国家所无,香港作为中国区际私法的一个成员,此种类型的信托法制度,自然影响到区际间婚姻财产的法律运作,是正视接纳它;抑或无视而抛弃它?是饶有意思的一个问题,本文提出初步粗浅的看法。 本文讨论中国区私法的具体课题,仅包括法律适用、管辖权、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等,由于篇幅所限,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司法文书的送达等等,均不在本文涉猎的范围。以下扼要阐述各章节的内容: 第一章主要论述中国区际私法的诞生和变迁。《民法通则》是从无到有的一个起点,1997年随着香港回归,中国区际私法发展,有宪法因素的介入,自此区际间的法律冲突基本上没有了因为“主权抵触”而产生的问题,从而在性质上有别于国际私法领域。此后,内地以大陆法系为蓝本的民法体系逐步构建完成,为日后出台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搭建了基础和平台。就婚姻财产的法律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顺应时代设定多元化的连结点,一洗过去《民法通则》时代,在这方面的异常简陋,为中国区际私法发展,开创了一个时代新格局。然而,碍于现阶段现实存在的主·客观环境,中国要在各区际间,建设一套完整畅顺、有效的区际私法制度和机制,目前来说,还有一段很长的路要走。 第二章主要勾勒出现在大陆、香港、澳门、台湾等地,关于婚姻财产制度的立法轮廓,和四个法域环绕共同财产制与分别财产制的法律冲突。 第三章主要论述内地《民法通则》时代,就涉外婚姻财产法律适用的一些规定,和在这方面内地实务上普遍出现的一些乱象。此外,亦初步探讨了《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可能遇上的一些新问题。 第四章是对中国区际私法发展的展望,也基于一些观点提出一些建议,特别提出对内地司法公信力建设的寄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