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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球资本市场的发展和市场竞争的加剧,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开始寻求一种既能保持业绩长期稳定增长又能保持包括管理层在内的人力资源队伍稳定的方法。股票期权激励制度作为一种在发达国家上市公司广泛采用的激励制度,它有着一般薪酬制度无可比拟的稳定性、长期性和低成本性等特点。据统计,在《财富》排名前1000家的美国公司中,已有90%的公司实施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欧洲发达国家也有85%以上的大公司实施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我国自1993年(股票市场刚建立不久)深圳万科首次实施股票期权以来,股票期权制度在中国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但是,由于股票市场的、法律法规的、会计制度的、政府监督管理等诸多因素的限制,成熟并成功应用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案例并不多见。因此,股票期权并未在中国的股票市场上得到快速的发展。 2005年中国开始了具有划时代意义的股权分置改革,伴随着改革全面而深入的进展,很多上市公司为了确保股权分置改革完成以后,公司股东的权益价值即股票的价格能走出2005年的低靡而获得长期稳定的增长,在股改方案中添加股权激励条款一时间成为市场热点。换言之,股权分置改革加速了股权激励制度在我国上市公司的应用和发展。鉴于此,本文尝试从实务操作和理论分析两个角度系统地介绍和分析股权激励制度及其在中国的适用性。 本文在研究过程中重点采用了理论分析与实务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具体以逻辑分析、比较分析、历史分析和案例分析为主。 本文总的研究思路是:首先,系统地概述股权激励制度。具体分别从理论的、国外经验的与中国实际的角度,对概念、意义、作用机制、实证效果、典型类型等基础理论进行了介绍,对美国股权激励制度及其模式进行了介绍,对我国上市公司应用股权激励制度的现存问题进行了分析;其次,从新制度经济学和委托-代理理论探求了股权激励制度的理论基础;再次,从实务操作的层面出发,系统而详细地介绍了我国上市公司如何设计与运作股权激励计划;最后,通过深振业、农产品、中捷股份三家上市公司的案例来介绍如何运用股权激励计划。 全文在大的体系框架下,主要得出以下方面的内容和观点 第一,股权激励制度具有激励效果的长期性、降低道德风险、稳定企业团队等方面的优点,但是,在资本市场不完全和治理不完善的情况下,它又可能刺激管理层从事影响股价走高的短视行为、虚假披露业绩、行权期结束激励很快消失等弊端。 第二,用于激励的股票期权实质是看涨期权,研究表明期权激励无论对于提高经理人员的收入还是提升企业价值的作用都是很明显的。 第三,美国的股票期权制度的经验教训以及其所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层并购的经验可以为我国所吸收利用,但我国上市公司目前实施股票期权激励有着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证券市场的非有效性、员工业绩评价体系不成熟、法律和会计等障碍尚未完全解除等不利条件。 第四,从新制度经济学观点出发,股权激励制度是一种旨在降低交易成本和明确产权的新制度安排。传统的薪酬制度无法解决高昂的交易费用,无法降低代理人成本,而无论是股东还是管理者对制度创新的需求就体现为对“股权激励制度”的需求,因此对股票期权的制度需求就产生了。从供给的角度考察,该制度的供给能够为双方甚至包括社会三方带来更高的边际收益,而供给的成本却相对较低。综合供给和需求两方面的因素,股权激励制度只应该是传统薪酬制度的有益补充,不能也没有必要完全取代传统薪酬制度。二者共同在其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处取得均衡。 第五,股票期权计划的目的就是通过报酬机制把经营者的行为与公司所有者的利益休戚相关地联系在一起,从而解决委托-代理问题(即信息不对称下的道德风险)并降低代理成本。 第六,目前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期股股票、股票增值权、股票期权、虚拟股票、MBO、延期支付、复合模式等多种模式。 第七,我国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政策环境虽未完善但在逐渐成熟。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问题会慢慢得到解决,股权激励制度的前景很好。 第八,我国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构想,可以从基本组成要素、管理机构、操作程序、绩效考核、会计处理等方面入手使之系统化和规范化。 第九,从三个案例可以看出,我国已经开始实行股票期权,依靠定向发行等方法解决股票来源问题并引入信托计划来保证它的稳定性,同时开始在避免利润操纵和稳定期权激励计划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本文创新体现在以下几点:一是,结合中国上市公司实际和独特的市场环境,系统而详细地介绍了在中国应用股票期权的障碍、方式、程序以及前景;二是,从新制度经济学和委托-代理理论两个角度,论证了股票期权制度存在的必然性、均衡性和重要意义;三是,分析了在中国应用股票期权激励制度所需要解决的会计问题和法律问题;四是,采用案例分析方法使得文章的实务性有了具体的体现。 不足之处体现在,一方面,由于本人的理论水平和实践水平的有限,本文没能对股票期权制度的绩效考核和效果评价进行深入探讨,同时在分析新制度经济学和委托-代理理论的过程中也没有深入发掘;另一方面,由于本人的法律知识有限,文章也未能就与之相关的法律问题进行展开。 由于我国对股票期权激励制度的学术探讨和实际运用都没有成熟,因此完备的阐述这个问题是个复杂的工程,囿于作者自身水平和时间的局限,研究还不够深入和系统,笔者将在以后的工作和学习中对这一问题进行继续研究和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