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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的起源与发展是村民自治研究的基本问题,以往的研究集中于宏观历史背景,突出村民自治的必然性,对宏观历史之下的微观行动缺少足够的关注,遮蔽了历史的偶然性,只有将宏观背景和微观行动结合起来,才能够更加清晰和准确地理解村民自治。为此,本论文以素有“村民自治第一村”之称的合寨村为典型个案,首先对村民自治诞生的地域社会进行宏观性的分析,对一些似是而非的观点进行甄别。事实上,村民自治的起源既不是传统壮族“寨老制度”的遗留,也不是民国时期广西“村街自治”的翻版,而是农村体制转轨之后农民重建社会秩序的产物。因为合寨村所属地区处于边缘地带,进一步加剧了社会失序状况,进而催生了最早的村民委员会,成为村民自治的诞生地。在总结地域社会特点之后,本文从历时性的角度回顾合寨村的村民自治史,对村民自治起源和发展的基本过程、内在规律和影响因素进行分析,重点回答两个关键性的问题:一是人民公社解体后,经历短暂的社会失序后,村民委员会为什么能够迅速恢复社会秩序?二是农村税费改革后,乡镇政府为什么要将行政工作转化为村民自治行为,而不是通过直接的行政命令?并以这两个问题作为村民自治起源与发展的历史节点,将合寨村的村民自治划分为前后相继的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自生自发的村民自治,在分田到户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后,农民获得生产经营的自主权,激发了农村的社会活力,同时,也冲击着人民公社体制所确立的社会秩序,在分散的家户面前,依靠高度集中的政治经济权力来管束农民的公社体制变得日益松弛,农民的社会越轨行为带来农村基层社会的失序,威胁到农民的日常生活秩序,于是,在原来公社的制度框架之下,依靠曾经的生产队干部,将自然村范围内的生产队联合起来,组建最早的村民委员会,改变以往自上而下的行政体制,建构村民自下而上的参与机制,并会众议定第一份村规民约,稳定农村社会治安,兴办公益事业,实现了农村基层社会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 第二阶段是规范规则的村民自治,村民委员会产生不久,就得到基层行政者和地方政治家的重视,通过各级政府的行政信息渠道逐级传递,最终为中央政府所关注。对于当时公社组织的瘫痪状况,致力于重新组织农民,重建农村秩序的领导者而言,村民委员会的出现提供了一种与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相适应的基层组织体系。在整个基层政权的重建中,村民委员会从合寨村一隅走向全国,形成“乡政村治”的基层治理格局。此间,政府的主动性成为村民自治发展的决定性因素,不仅对村民自治进行规范化,而且对村民自治的规制,试图调和政府行政与村民自治之间的内在张力。受限于压力型的体制环境,行政的力量全面渗透到村民自治之中。 第三阶段是内生外动的村民自治,农村税费改革后,国家对农村进行了一系列的政策调整,村民自治的内外环境发生深刻的变化。一方面,资源汲取型的乡镇政府被资源赋予型代替,乡镇自身的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不断形塑着乡镇政权,也改善了乡村关系,另一方面,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农民的民主观念和参与意识得到强化,被动消极型的农民逐渐向积极主动型转变,农民以自己的内在需求和自觉行动重新定义村民自治。基于上述两方面的动因,逐步形成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的合作共治。 在村民自治的三个发展阶段中,自治的力量始终来自于村民,既有社会失序后自我组织的能力,又具有行政压力之下村民不合作式的抵制。未来村民自治的发展有赖于村民主体作用的发挥,以及外部行政环境的持续改善,从而不断壮大自治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