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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以下五章构成:
第1章:清代法律中的谋杀。“谋杀”这一概念渊源已久。在我国古代法中,“谋杀”曾长期被认定为必要共犯。在唐律中,“谋杀”的涵义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即谋杀不再是必要共犯,单独一人也可以成为谋杀罪的主体。但是因为传统的谋杀概念的影响,因此,在唐代以及以后的历代法典中,“谋杀人”条依然对共同谋杀的各行为人的处罚都作了规定。因为谋杀一直以来被首先看作共同犯罪,所以,为了对各行为人准确量刑,就有必要对共同谋杀的首犯、从犯等共同犯罪人进行认定。本章对清代的谋杀概念以及清律中关于共同谋杀的首犯和从犯如何认定进行了初步的探讨。
第2章:清代法律中的故杀。“故杀”是清律中的两种主要的故意杀人类型之一。清代立法以及清代律学家对故杀进行了详尽的解释,尤其是故杀与斗杀以及故杀与谋杀的区分。清代立法对故杀的规定和清代律学家对故杀的解释同样有深厚的历史渊源。此外,在清代,除了“斗殴及故杀人”本条中对故杀的规定以外,在该条所附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条款中也有以故杀论的各种情形,比如鸟枪竹铳杀人以故杀论、谋故杀人而误杀以故杀论等。本章对清代故杀的概念以及清代法律规定的以故杀论的几种情形进行了探讨。
第3章:恶性杀人——“不道”。“不道”是清律总则《名例律》中规定的十组最严重的犯罪——“十恶”——之一。按清律规定,“不道,谓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若采生折割人,造畜蛊毒、魇魅”,即“不道”包括五个具体罪名:杀一家非死罪三人、支解人、采生折割人,造畜蛊毒杀人及魇魅等。其中的杀一家三人和支解人既可能是谋杀,也可能是故杀;而采生、造畜蛊毒与造魇魅杀人则都是谋杀。本章对清律中的“不道”、其中各具体罪名的渊源以及各具体犯罪的处罚及其变化进行了初步研究。
第4章:清代故意杀人的几种特殊情形。本章所谓故意杀人,当然包括谋杀和故杀两种杀人类型。本章所谓故意杀人的几种特殊情形,指清代条例对故意杀害特定受害人即未成年人的规定、清代法律和司法实践中对自杀参与和同意杀人的规定和认定以及清律“谋杀人”条中对图财害命的规定。
第5章:清律中的正当防卫杀人。因正当防卫而杀人既可能是过失杀人,也可能是故意杀人。本章中的正当防卫杀人指其中的故意杀人。而本章中的正当防卫杀人包括以下三种情形:一,夜间防卫而杀人,即清律“夜无故入人家”条所规定的“主家”对夜间无故闯入者“登时格杀勿论”;第二,清律“杀死奸夫”条以及“罪人拒捕”条所附条例对受害人本人及其不同服制的亲属等拒奸杀人的规定;第三,清律“父祖被殴”条以及所附条例对子孙等防卫父祖而杀人、基于义愤而杀人以及为父祖等报仇杀人的规定。